9月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明確自2014年10月1日起,將現(xiàn)行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qū)試點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擴大到全國;10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發(fā)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明確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相關具體規(guī)定。本文結合上述新政策,梳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操作流程。

  優(yōu)惠內容及適用范圍(財稅〔2014〕62號)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

  財稅〔2014〕62號文件規(guī)定,對融資租賃企業(yè)、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fā)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固定資產。即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

  財稅〔2014〕62號文件規(guī)定,對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的,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yè)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國內生產企業(yè)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海洋工程結構物范圍、退稅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yè)的具體范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注意事項

  以上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不包括在海關監(jiān)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以上融資租賃企業(yè),僅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僅包括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經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準開展融資業(yè)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yè)、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

  退稅計算及辦理事項(財稅〔2014〕62號)

  退稅對象

  ●融資租賃出租方將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租賃給境外承租方、將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租賃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yè),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其購進租賃貨物所含增值稅。

  ●融資租賃出口租賃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租賃貨物,如果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前一環(huán)節(jié)已征的消費稅。

  退稅公式及稅率

  ●增值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融資租賃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統(tǒng)一的出口貨物適用退稅率執(zhí)行。

  ★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按簡易辦法征稅的融資租賃貨物和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進的融資租賃貨物,其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購進貨物適用的征收率和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消費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上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消費稅稅額

  退稅認定及申報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認定和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

  退稅證明及步驟

  ●融資租賃出租方在進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在海關出口報關單上填寫“租賃貨物(1523)”方式。

  ●海關依融資租賃出租方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辦理放行手續(xù)后簽發(f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即退稅證明聯(lián)),并按規(guī)定向國家稅務總局傳遞退稅證明聯(lián)相關電子信息。

  ●對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內已退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以融資租賃方式離境時,海關不再簽發(fā)退稅證明聯(lián)。

  退稅手續(xù)及要求

  ●融資租賃出租方憑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退稅證明聯(lián)或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開具的發(fā)票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xù)。

  ●上述用于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用于抵扣內銷貨物應納稅額。

  ●融資租賃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貨物的,若申請退稅,還應提供有關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退租補稅及證明

  ●對承租期未滿而發(fā)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稅務機關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補繳已退稅款;

  ●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融資租賃出租方應按照規(guī)定向海關辦理復運進境手續(xù)并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稅。

  退稅流程及操作要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

  稅務登記

  融資租賃出租方首先應當向所在地主管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同時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然后才能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發(fā)布前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可向主管國稅局申請補辦出口退稅資格的認定手續(xù)。

  退(免)稅資格認定

  ●30日內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稅局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小貼示:

  ——如果融資租賃出租方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fā)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如果融資租賃出租方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退(免)稅資格,然后再按規(guī)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所需資料

  除提供《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guī)定的資料外(僅經營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的,可不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資質證明;

  ——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退稅申報

  ●次年4月30日前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首筆租金開具發(fā)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國稅局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

  ●所需資料

  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時,應將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分別申報,在申報表的明細表中“退(免)稅業(yè)務類型”欄內填寫“RZZL”,并提供以下資料: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fā)票。

  ——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yè)收貨清單。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其他事項

  在申報退稅時,融資租賃出租方應關注以下事項:

  ——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出租方不得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guī)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xù)。

  ——對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融資租賃出租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稽核信息比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退稅;如融資租賃方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發(fā)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真實、按規(guī)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對承租期未滿而發(fā)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報告,并按下列規(guī)定補繳已退稅款:

  對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復進口時,主管國稅局應按規(guī)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并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出具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

  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發(fā)生退租的,主管國稅局應按規(guī)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