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承租人融資成本問題多有爭議,團隊2024年初發(fā)布的《2023年度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大數(shù)據(jù)分析報告》顯示,司法實務中無統(tǒng)一裁判標準。近期,因團隊代理案件涉及融資成本問題,就專門針對該問題進行了法律規(guī)范的梳理及案例檢索工作,形成類案專項報告,供實務參考。
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融資成本問題的法律適用及裁判規(guī)則分析之類案檢索專項報告
一、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融資租賃公司屬于地方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從事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第1671頁明確:對于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的租金以及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總計超過承租人融資數(shù)額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有權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
二、具體裁判規(guī)則
1.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出租人有權依據(jù)《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宣布合同項下全部租金加速到期,有權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違約金;
2.出租人宣布租金加速到期后,應以全部未付租金為基數(shù),自加速到期日開始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違約金;
3.《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違約金的利率為日萬分之八,出租人將該利率標準降低為年利率24%,于法不悖。承租人認為違約金利率標準應為LPR4倍,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4.對于提前到期的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可計收違約金。對于加速到期的租金亦可參考租金自然到期情況下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三、裁判規(guī)則描述及適用
《融資租賃合同》明確約定,承租人任何一期租金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即構成違約,出租人有權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宣布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的債務全部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應付的所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全部或部分未付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關于未付租金及違約金數(shù)額問題,案涉合同對違約金計收條件和計算方法約定明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宣布租金加速到期后,應以全部未付租金為基數(shù),自加速到期日開始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違約金。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日萬分之五”,系雙方真實有效的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承租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時應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約定高于出租人的實際損失。
雖然合同對租賃成本、租金等概念作出了界定,但對于“剩余租賃成本及其他應付費用”的范圍并未涉及,尤其是對于“剩余租賃成本及其他應付費用”與合同附件《租金計劃表》中所列的“本金”“利息”的關系,各方當事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沒有作出任何約定。根據(jù)債務人違約導致債務加速到期的通常含義,在本案各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承租人所應立即付清的“全部剩余租賃成本及其他應付費用”,應理解為所有未到期租金之和。承租人主張其中不應包括《租金計劃表》中所列“利息”,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但因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應支付的租金,對這兩部分租金,由于其性質不同、到期時間不同,在違約金計算時,應當分別對待。對于到期未付租金,承租人理應依據(jù)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應注意的是,到期租金系分期到期,每期租金的到期時間不一致,宜分別計算違約金。對于提前到期的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可計收違約金。對于加速到期的租金亦可參考租金自然到期情況下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在判斷該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應綜合考慮融資成本和融資收益等因素。融資租賃作為一種“以融物手段實現(xiàn)融資目的”的商業(yè)模式,融資租賃公司要將其購買租賃物所一次性支出的資金的成本分攤至各期租金中,且融資租賃公司雖然系租賃物的所有權人,但由于租賃物在融資租賃期間一直由承租人占有并使用,故融資租賃公司實際承擔著較大的風險,其收益的取得要依賴承租人按約支付租金,基于這一原因,融資租賃公司法律關系中,均會針對承租人未按約支付租金的情況約定較高比例的違約金。具體至本案而言,出租人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以相對于合同約定而言更低的年24%標準主張違約金,已經依法進行了調整,一審法院據(jù)此判決支持出租人的該項訴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該判決結果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