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近期,航運公司A與融資租賃公司B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將名下船舶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獲得融資。隨后,A公司又將該船舶轉租給航運公司C經(jīng)營,并向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租登記。融資租賃船舶是否可以轉租?轉租手續(xù)如何辦理?

  01、案例分析

  一、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屬于民法典中的典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具有“融資”與“融物”雙重屬性。融資即為實際承租人有權在不必支付全部租賃物購買對價的情況下,占有、使用租賃物,在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義務后,最終獲得租賃物所有權。融物即為租賃物,實際由承租人選定,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覆蓋了租賃物的購買價格,租期屆滿后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根據(jù)《船舶登記工作規(guī)程》第八十三條,融資租賃船舶應當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和光船租賃登記,并在光船租賃登記證書上附注“融資租賃”。

  二、船舶轉租

  轉租,是指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使用、收益,承租人與第三人形成新的租賃合同關系,而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關系繼續(xù)合法有效的一種交易形式。因此在普通的光船租賃關系中,承租人可以將船舶再次租給第三人。

  本案例中,B公司與A公司基于融資租賃合同構成特殊租賃關系。融資租賃合同期間,A公司占有并使用船舶;融資租賃期滿后,按照合同約定,A公司將取得船舶所有權。同時,在B公司同意的前提下,A公司在融資租賃期間內(nèi)與C公司簽訂轉租協(xié)議,協(xié)議中明確了轉租賃僅包含對船舶占有、使用、收益權的轉讓,不包含租期屆滿后C公司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內(nèi)容,可見,轉租協(xié)議僅是普通光船租賃合同。因此,A、B、C三公司之間構成“融資租賃+光船租賃轉租”的關系,而且一般情況下,轉租的租賃期限不會超過融資租賃期限。船舶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船舶登記工作規(guī)程》第八十四條辦理光船租賃轉租登記。

  02、登記審查注意事項

  1.注意審查該船舶原出租人是否出具同意轉租的證明。

  2.因“轉租賃”是基于融資租賃合同,所以還應審查原融資租賃合同中是否有關于允許轉租的約定。

  03、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租給第三人。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四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jù)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七百五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

  《銀保監(jiān)會關于印發(fā)融資租賃公司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jiān)發(fā)〔2020〕22號)

  第二十一條融資租賃公司對轉租賃等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chǎn)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jīng)出租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