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買車賺錢,“出任CEO,迎娶白富美,從此走上人生巔峰…”然而屠某卻因購車攤上官司,原以為是貸款買車,沒成想到只是租車。一種叫做融資租賃的購車模式屢屢引發(fā)糾紛......

  2022年9月,被告屠某看中了一款廂式運輸車,因“低首付”的誘惑其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及相關附件。合同約定:該公司向屠某出租廂式運輸車一輛,租期為36個月,車輛總價款127000元,租賃融資額為101000元,雙方還約定如屠某未依約支付租金,應自當期租金支付之日起至屠某將當期租金足額匯至該公司指定賬戶止,按照逾期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一向該公司支付逾期罰息及違約金。上述合同簽訂后,該公司購買了案涉車輛并履行了交付義務。該公司還與屠某簽訂了機動車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合同約定如屠某違約,該公司有權就該車輛拍賣、變賣、折價后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截止2023年6月,屠某應付租金合計為25864元,但屠某一直未依約而行,該公司遂向旬陽法院高新法庭提起訴訟。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全面查閱卷宗,仔細分析合同條款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于是聯系屠某核實相關情況,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組織進行調解。經了解,屠某之所以未依約支付租金是因為生意虧損,背負較大債務,經濟情況堪憂。而原告公司也表示,自己同樣面臨著資金回籠的實際需要,且被告已超一年未付租金,給公司的正常經營發(fā)展造成了困難。

  鑒于此,承辦法官一邊安撫屠某的焦慮情緒,同時從誠信履約、違約法律后果等方面向其釋法明理,屠某逐漸認識到自己違約的錯誤行為,表示愿意主動償還欠付的租金,但因目前手頭緊張,希望可以分期履行。經法官居中調解,原告公司考慮到自身的訴訟成本和后續(xù)影響,最終該公司同意了屠某分期履行的請求,并主動放棄了部分違約金,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順利調解結案。

  這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調解,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事件的解決,更是一次法治精神的生動實踐。它向社會傳遞出一個重要信息:在法律的框架下,通過理性的溝通與協商,即使是復雜的經濟糾紛也能夠找到妥善的解決方案。同時,也為其他類案糾紛的化解提供了寶貴經驗,彰顯了人民法院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