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資租賃領域,基于部分承租人需要租賃物購買發(fā)票、汽車作為租賃物時的上牌及日常管理等原因,出租人可能將原應通過直租方式開展的融資租賃交易進行交易結構調整。即在保留新采購標的物交易要素的基礎上,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署售后回租性質的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實務中,上述交易可能被稱為“形式回租”,“名義回租”或“結構化回租”。本文將就上述交易涉及的法律問題做出討論。為統(tǒng)一表述,文本將“形式回租”“名義回租”“結構化回租”統(tǒng)稱為“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

  一、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的“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

  (一)“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與直租交易、回租交易的比較

  “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與直租交易有許多相似之處:在交易主體方面,由出租人、承租人、賣方共同參與;在租賃物及賣方的選擇方面,均由承租人自行選定;在租賃物的交付方面,通常由賣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承租人自行驗收。

  與直租交易不同的是,直租交易中的租賃物購買價款由出租人向賣方支付。然而,在“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中,租賃物購買價款可能約定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向賣方支付,也可能約定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后,再由承租人向賣方支付。

  相對而言,由于在“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中,出租人與承租人構成售后回租關系,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對價后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物購買價款采用由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支付的方式更為合規(guī)。但是,實務中,為避免出現承租人挪用資金、租賃物購買價款未被實際用于購買租賃物的風險,出租人通常選擇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明確承租人委托出租人將租賃物購買價款直接向賣方支付。出租人完成上述支付義務后,視為承租人已收到租賃物購買價款。

  盡管“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也有賣方參與,但出租人實際從承租人處購買租賃物并租回給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合同通常將約定,賣方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后,承租人立即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因此,從合同性質角度而言,“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屬于售后回租交易。

  (二)出租人與承租人選擇采用“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的原因

  實務中,出租人、承租人可能基于部分交易的特殊需要,將直租交易調整為“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例如,在農機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可能需要提供以承租人為買方的買賣合同及發(fā)票,才可以就購買的農機設備申請補貼。此時,農機融資租賃交易無法采用直租交易結構。又如,在以公立醫(yī)院為承租人的融資租賃交易中,醫(yī)院采購醫(yī)療器械需要履行招投標程序并取得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大型醫(yī)療器械的采購需要以醫(yī)院名義申請配置證,且公立醫(yī)院需要以醫(yī)院為抬頭的發(fā)票作為入賬憑證。以上因素都導致以公立醫(yī)院為承租人的融資租賃交易很少采用直租結構。再如,在汽車融資交易中,車管所登記的車輛所有權人需要處理車輛違章、年檢等事宜,部分城市存在車牌限牌政策,且辦理車管所所有權人登記通常需要提供以所有權人為抬頭的發(fā)票、購置稅完稅憑證。因此,出租人通常并不會采用直租交易結構開展以新車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交易。

  二、監(jiān)管視角下的“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

  《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規(guī)范經營和合規(guī)管理的通知》(金規(guī)〔2023〕8號)明確:“2.各金融租賃公司在確定第(七)條規(guī)定的售后回租業(yè)務限額時,可將以下租賃資產從售后回租業(yè)務中予以剔除:(1)承租人為小微企業(yè)、涉農企業(yè);(2)租賃物為飛機、船舶、車輛;(3)因稅收、補貼、登記等政策對農業(yè)機械裝備、機動車等設備資產的購買主體有特殊要求,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形式上采用售后回租模式、實質仍為直租業(yè)務的新購設備資產融資租賃業(yè)務;……”由此可見,監(jiān)管角度在統(tǒng)計金融租賃公司回租業(yè)務占比時,“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回租交易采用不同的統(tǒng)計口徑。

  三、訴訟視角下的“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

  (一)“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通常可以成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對于有融資租賃審判經驗的法院而言,出租人采用“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方式的,通常不會對訴訟的推進產生影響,且不少法律實務文章均提及該等交易模式。例如,劉貴祥大法官在《當前民商事審判中幾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一文中提及:“一些租賃公司沒有更多購買車輛的配額,就由承租人選好車輛,租賃公司向銷售商付款,車輛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此情形本完全符合‘直租’之特征,但由于出租人購買車輛配額所限,車輛不能登記在出租人名下,只能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于是承租人就與出租人簽訂回租合同,形成‘直租’轉‘回租’。”又如,李鵬法官在“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上發(fā)表的《穿透式思維在金融商事審判中的運用》一文中也提及:“又如,目前在車輛融資租賃行業(yè)中出現較多的名義上售后回租但本質為直租的業(yè)務。雖然兩者均是融資租賃業(yè)務,但是因‘租賃物’的來源不同,融資租賃公司在售后回租下承擔的風險和交付義務相對簡單。出于上述原因以及稅收優(yōu)惠等原因,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出現了承租人以“將有”之自有物進行融資的售后回租業(yè)務!

  “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結構本身通常也不會影響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成立。關于該問題,《天津法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審理標準(試行)》(TFB/SX/DSP/17-A/0)第4.1.4條規(guī)定:“以承租人將向出賣人購買的特定重型汽車、農機設備等為租賃物的售后回租合同,租賃物為將來交付之租賃物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彪m然上述規(guī)定并未界定“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但從該條規(guī)定描述的交易模式而言,應為“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

  此外,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大量涉及討論“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方式是否影響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成立的案例。例如,在上海金融法院(2022)滬74民終1188號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某出租人系就新車開展售后回租賃業(yè)務,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焦某已取得車輛所有權,同時根據合同約定,所有權轉移至某出租人處;而基于機動車行駛的相關要求,在機動車融資租賃業(yè)務中,通常將所有權人登記為實際使用的承租人,對此,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某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對涉案機動車進行抵押登記是某出租人為保障其權利實現而采取的措施,不能因此否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又如,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1民終7022號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案涉《汽車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合同》約定了出租人根據承租人要求向承租人購買本合同項下承租人自有的車輛,承租人委托出租人將融資款137800元支付至綿陽東某銷售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車輛用于回租給承租人使用,……從本案合同約定及合同履行事實來看,東風日某公司與王某娟、楊某華之間的法律關系符合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且不存在無效情形,應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ǘ懊麨榛刈、實為直租”交易對出租人可能產生的其他影響

  《融資租賃公司收取手續(xù)費問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丁峻峰法官著,收錄于《商事審判指導》(總第56輯)一書,以下簡稱《手續(xù)費研究》〕一文提出:“……三是根據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將手續(xù)費明確約定為收益或者計算在綜合融資成本當中,區(qū)分不同的處理情況。約定的,可以予以支持;不約定的,原則上應當在未付租金中扣減!瓕嵺`中,融資租賃公司往往是在起租時直接收取手續(xù)費,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業(yè)務模式為回租或直租做出不同的處理,在直租的情況下,承租人的收益不僅是租金使用的收益還包括了融物的收益,故不宜當然在融資租賃本金中扣除;在回租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可以抵扣本金!彪m然筆者并不同意上文以直租、回租交易區(qū)分手續(xù)費沖抵費用的觀點,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可能參考上文觀點,在融資租賃交易為直租結構時,將出租人收取的手續(xù)費沖抵承租人欠付租金,而在回租交易中,直接從計息租賃本金中扣減手續(xù)費。上述不同的款項沖抵方式將導致出租人在直租交易中可以主張的債權金額更高。

  筆者認為,基于“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的租賃物為新設備,交易步驟、交易方式與直租交易更為類似,如果法院采納《手續(xù)費研究》一文關于直租交易手續(xù)費沖抵問題觀點的,出租人可以考慮主張“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涉及的手續(xù)費沖抵方式應當與直租交易保持一致。

  四、“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的法律風險

 。ㄒ唬┳赓U物無法交付

  由于“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涉及的租賃物在出租人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之時尚未交付,該等交易模式與直租交易類似,可能出現賣方長期無法交付租賃的情形。因此,出租人需要考慮上述風險,明確約定租賃物的最晚交付期限、租賃物無法交付時出租人的權利救濟方式。

 。ǘ┳赓U物未交付導致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成立

  《民法典》第735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于從合同性質角度而言,“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屬于售后回租交易,租賃物長期未交付的,可能導致法院認為融資租賃合同不具有融物屬性,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成立。

  因此,建議出租人在開展“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時,持續(xù)關注租賃物的交付情況。一旦租賃物無法交付的,建議出租人及時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購買價款、承擔違約責任。

  (三)租賃物購買價款被承租人挪用

  在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情況下,可能出現承租人最終未將租賃物購買價款向賣方支付的情形。如果出租人考慮到資金支付的合規(guī)性問題,必須向承租人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建議出租人采取開立資金監(jiān)管賬戶、通過可背書的匯票支付款項等方式,確保租賃物購買價款最終由賣方取得。

 。ㄋ模┏凶馊伺c賣方存在其他合同約定,出租人未通過簽署三方協(xié)議的方式對出租人的權利做出必要保護

  在直租交易中,出租人、承租人、賣方通常將簽署三方協(xié)議,對租賃物購買價款的支付、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賣方及承租人禁止性行為等進行約定。三方協(xié)議中的禁止性約定通常將包括:承租人、賣方不得串通抬高租賃物購買價款;承租人、賣方不得對租賃物做出聯營等可能影響出租人所有權的交易安排;賣方承諾不得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等。

  但在“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中,出租人可能基于部分租賃物交易金額低、簡化合同及交易步驟的考慮,不再與賣方簽署合同。即在“名為回租、實為直租”交易中,可能僅存在承租人與賣方簽署的買賣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署的融資租賃合同。該等情況下,出租人的交易風險將增大。出租人需要通過提高賣方準入標準、審查承租人與賣方簽署的買賣合同、建立合理的租賃物市場價值認定體系等方式控制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