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小濤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四級高級檢察官

  陳麗華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三級檢察官助理

  摘要:機動車融資租賃領域大多采取售后回租、自物抵押的方式開展業(yè)務。該業(yè)務模式在蓬勃發(fā)展的同時,涉訴案件數亦在逐年攀升。大量涉訴案件背后反映出該領域存在“以融資租賃之名、行非法放貸之實”的異化現象,嚴重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檢察機關充分發(fā)揮民事檢察監(jiān)督職能,穿透、辨析機動車售后回租型交易中的真實法律關系,對“名租實貸”違法行為開展監(jiān)督。助力社會治理現代化,推動構建執(zhí)法、司法、金融監(jiān)管聯動協作機制,促進機動車融資租賃行業(yè)協同治理,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全文

  機動車融資租賃作為一種非銀行融資形式,具有為融資租賃機構(出租人)與中小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個人(承租人)提供多元化資金融通的價值屬性。機動車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交易模式通常表現為,機動車車主為實現融資目的,將自己所有的機動車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再從融資租賃公司處租回該車使用,按期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2013年商務部印發(fā)的《融資租賃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在法律層面認可了售后回租這一業(yè)務模式。后隨著各項政策的出臺及市場需求的擴大,機動車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業(yè)務日益盛行,但同時所帶來的金融風險也在悄然蔓延,影響著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基本案情及辦案過程

  2018年11月9日,王某與Y公司簽訂車輛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各一份,約定王某將自有汽車以75000元出售給Y公司,Y公司再將該車輛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出租給王某,租期為24期(一月一期),每月付款日、還款租金以融資租賃合同附件中的《租金支付時間表》為準,共計103480元。Y公司有權在車輛上安裝GPS定位設備,車輛使用范圍為江蘇省內。若王某提前還款,需取得Y公司批準,支付租金余額本金、按本金5%計算的違約金及500元手續(xù)費。若王某出現違約,Y公司有權不經通知直接取回車輛,以未支付部分每日1‰計收逾期利息,以租金總額的20%計算違約金,并要求王某承擔律師費。合同簽訂后,Y公司并未將車輛過戶登記至公司名下,而是于當日與王某簽訂抵押合同,約定王某以該車輛為Y公司的租金債權設立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合同約定爭議處理的訴訟法院是江蘇省泰州市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法院(以下簡稱“高新區(qū)法院”)。

  王某未按約支付租金,Y公司訴至高新區(qū)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支付剩余租金90461元及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違約金,律師費112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義務。Y公司已支付價款75000元,王某未按約支付租金,Y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90461元。對Y公司主張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的請求,因未超越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依法支持,遂判決王某支付Y公司租金90461元及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律師費11200元。王某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江蘇省泰州市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新區(qū)檢察院”)發(fā)現該案線索后立即展開調查核實:一是詢問王某案涉合同的簽訂過程;二是調取王某、業(yè)務員的銀行流水并詢問相關當事人;三是測算實際租金利率;四是調查案涉律師費及約定管轄。王某稱Y公司業(yè)務員以“不查征信”“不過戶車輛”“抵押登記后即放款”等誘惑條件向其推銷業(yè)務,致其誤以為簽訂的是“車抵貸”合同。經調查獲悉,合同簽訂當日Y公司將購車款75000元分兩筆支付給王某,王某實際僅收到52000元,其中第一筆支付37500元時備注“信用貸放款”,后王某隨即通過微信轉賬23000元給業(yè)務員。調查發(fā)現,10597元被業(yè)務員留作“回扣”后,剩余的12403元則返給公司作為王某第一期的應付租金及“手續(xù)費、違章、保險押金”。根據王某實際到手的融資款測算,租金年利率高達77.06%。此外,高新區(qū)檢察院還發(fā)現Y公司追索的11200元律師費并未真實發(fā)生,且與案涉爭議有實際連接點法院亦不是高新區(qū)法院。

  高新區(qū)檢察院經審查認為,Y公司以“手續(xù)費、押金、回扣”等形式變相扣減融資款,致王某實際到手款項遠低于合同載明的數額,故認定法院判決王某未支付的租金數額存在錯誤,以此計算的利息也遠超融資成本及合理利潤,依法向高新區(qū)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采納再審檢察建議,裁定撤銷原判決,駁回Y公司的起訴,并向泰州市公安局醫(yī)藥高新區(qū)分局移送了非法放貸線索。針對案涉虛假律師費問題,高新區(qū)檢察院向法院發(fā)出審判違法監(jiān)督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在裁判中以實際付款憑證認定律師費。針對管轄問題,高新區(qū)檢察院向高新區(qū)法院發(fā)出提示函,提示法院在今后立案中加強對協議管轄的審查。法院均采納上述檢察建議。

  二、檢察監(jiān)督視角下機動車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交易模式問題之檢視

  Y公司以售后回租為名與承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交易實質卻不符合融資租賃的屬性與模式,存在異化為非法放貸的金融風險。且在合同簽訂和訴訟時利用優(yōu)勢地位,損害承租人合法權益,破壞司法秩序和權威。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ㄒ唬┮匀谫Y租賃之名,行非法放貸之實

  從行為屬性來分析,Y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yè)務不符合“融物”這一基本屬性。融資租賃區(qū)別于借貸最大的特征系兼具“融物”與“融資”雙重屬性。其中,“融物”屬性主要從租賃物是否真實特定、租賃物所有權是否發(fā)生轉移、交易價格與租賃物價值是否匹配等方面予以判斷。本案中,Y公司向王某購車后,并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卻選擇以自物抵押的方式來實現對租金債權的擔保,這與融資租賃本身所具有的非典型性擔保功能相悖,無法體現“融物”屬性,僅有資金融通。

  從行為模式來分析,Y公司的業(yè)務模式與抵押貸款模式相同。本案中Y公司的業(yè)務員以“車抵貸”“抵押登記后即放款”等宣傳語向王某進行宣傳,利用王某急需用款的心理,與其簽訂格式統一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購買王某的車輛,但在支付完購車款后并不變更所有權登記,而是選擇自物抵押的方式保障租金債權。給付款項時Y公司直接備注“信用貸放款”,以模糊合同性質,誤導王某認為其簽訂的是“車抵貸”合同,且Y公司在一定時間內從事該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經高新區(qū)檢察院至車管所查詢,自2016年起該公司在泰州地區(qū)以融資租賃合同辦理的車輛抵押登記數合計約900余件。

  (二)多手段抬高融資成本,攫取高額融資利潤

  Y公司為掩蓋不合理的租金定價和高額利潤,采取兩種方式:一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期較短、每期償還的數額較高;二是以“手續(xù)費、押金、回扣”扣減融資款。本案中,合同約定分24期以等額本金方式還款,每期償還的數額較高,實際承擔的租金年利率高達77.06%。王某一旦有1-2期租金未按期給付,后續(xù)所有租金加速到期并需支付高額違約金。Y公司變相收取的各類“手續(xù)費、押金、回扣”占融資款的23%。且收取的各類違章押金、保險押金在王某未發(fā)生違章、未出險的情形下,Y公司亦未在訴訟請求中將該類費用予以扣減。

  2020年銀保監(jiān)會印發(fā)的《融資租賃公司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7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彪m未明確規(guī)定融資租賃的租金定價及利潤水平,但融資租賃公司賺取的利潤應當在“合理”范疇之內。從2017年最高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2條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保護上限以年利率24%為準,機動車融資租賃公司應類推適用上述意見的規(guī)定,租金年利率不宜超過24%的上限。本案中,Y公司租金年利率已遠超24%,加之Y公司“名租實貸”的行為模式,其業(yè)務已逐漸異化為非法放貸。

 。ㄈ┰V訟中不當約定管轄法院、虛增律師費

  Y公司為了獲取更多勝訴利益,訴訟前選擇與糾紛無實際連接點的法院訴訟,造成“異地”案件通過協議管轄進入“約定”法院。實踐中因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一些法院判決支持融資租賃公司的全部訴請,一些法院則以涉嫌非法放貸犯罪駁回其起訴。本案中,Y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將協議管轄法院一欄空著不予填寫,待承租人出現違約時再視情況手寫填入,案涉合同履行地實際在海陵區(qū),但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卻在高新區(qū)法院。調查發(fā)現,除本案外,高新區(qū)法院審理的另外15件涉Y公司案件也僅有4件糾紛實際發(fā)生在泰州市,且該4件糾紛的實際連接點也是位于海陵區(qū),而非高新區(qū)。進一步調查發(fā)現,因海陵區(qū)法院此前受理的8件以Y公司為原告的該類案件均被駁回,故Y公司將后續(xù)所有案件均選擇在與糾紛無實際連接點、但判決支持其訴請的高新區(qū)法院進行批量訴訟。法律規(guī)定協議管轄的范圍應在與糾紛有實際連接點的法院內選擇,Y公司的這一做法無疑破壞了訴訟管轄秩序。

  關于律師費的追索。Y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因訴訟產生的律師費由王某承擔。發(fā)生糾紛后,Y公司與律所簽訂兩份“陰陽代理合同”。“陰合同”約定的律師費數額較低,批量案件按3500元每件收;“陽合同”約定的費用則較高,按照收費標準的頂格計算。庭審中,為證明已經支付了高額的律師費,Y公司向法院提交“陽合同”和按照“陽合同”開具的律師費發(fā)票(該發(fā)票當月開具當月即作廢,避免交稅),并作虛假陳述以獲法院判決支持。這一做法讓承租人負擔了并未實際發(fā)生的律師費,亦損害了司法權威。

 。ㄋ模┮愿袷綏l款形式限制提前還款、設定不合理義務

  案涉融資租賃合同中多個格式條款的設置均加重了承租人的義務與責任。一是對提前還款的嚴格限制;二是不經通知可取回租賃物的約定;三是對車輛使用情況的監(jiān)控與限制。Y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約定承租人若提前還款,須提前3個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請并取得批準,提前還款須支付每臺車輛余額本金及按余額本金5%計算的違約金、500元提前還款手續(xù)費及其他應付費用,旨在能按合同約定收取高額利息。合同還約定,若承租人違約,公司有權不經通知直接取回租賃車輛,并由承租人承擔取回車輛的費用及衍生費用。但若承租人僅輕微違約,Y公司不履行合同解除權的提前告知義務徑行取回租賃物,有權利濫用之嫌。另外,Y公司在租賃車輛上安裝GPS設備,實時監(jiān)控車輛的使用情況,并限制車輛的使用范圍僅限于省內,這極大地限制了租賃物的使用,不利于發(fā)揮車輛應有的效用。

  三、機動車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糾紛案件之民事檢察監(jiān)督路徑

  機動車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交易中存在諸多問題,檢察機關以穿透式監(jiān)督理念開展調查核實、能動履職,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助推社會治理現代化。

 。ㄒ唬┏浞诌\用調查核實權,對“名租實貸”行為實行穿透式監(jiān)督

  1.聚焦對行為本質的精準認定。王某與Y公司融資租賃案并非個案,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泰州市院”)在高新區(qū)檢察院成功辦理個案的基礎上,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機動車融資租賃專項監(jiān)督活動。調查發(fā)現,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在泰州地區(qū)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招攬業(yè)務員,通常以“車抵貸”“申請易”“0手續(xù)費”等宣傳語向社會公眾宣傳、發(fā)放廣告,開展“名租實貸”業(yè)務,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監(jiān)督案件時,聚焦行為模式本質實行穿透式監(jiān)督,辨析雙方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具體而言,檢察機關通過詢問當事人了解合同簽訂、履行情況,探析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調閱合同文本、查詢款項流向,查清是否存在高息;篩查該類公司涉訴案件及業(yè)務開展情況,核實其放貸對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放貸行為是否具有經常性、反復性。若融資租賃公司超越經營范圍進行非法放貸的,檢察機關依法監(jiān)督,以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2.加大對各類費用收取的審查力度。融資租賃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收取的各類費用,屬于變相扣減融資款、攫取高額利潤,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此,檢察機關可以主動聯系承租人尋求突破口,詢問承租人合同簽訂、費用收取、融資款發(fā)放的情況,審查訴訟中承租人有無提出不當收取各類費用的抗辯。在搜集到初步線索后,通過調閱合同文本、比對銀行流水等方式查清融資租賃公司實際發(fā)放的融資款,并要求其就扣減的款項作出說明,最后測算出真實的租金利率。

 。ǘ┘訌妼Α爱惖亍痹V訟及虛增律師費的監(jiān)督力度,維護司法秩序與權威

  1.強化對融資租賃合同中協議管轄的審查。融資租賃公司通過協議管轄將糾紛訴訟至無實際連接點的法院,實則破壞了訴訟管轄秩序,屬于檢察機關監(jiān)督的范疇。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調閱合同文本,對約定管轄進行審查。若存在此種情形,對未審理完畢的案件,建議法院依法移送;對已經審理完畢的案件,以制發(fā)檢察建議、提示函等方式建議法院在今后立案中加強對約定管轄的審查,對融資租賃公司多次違反法律規(guī)定“異地”訴訟的不誠信行為,建議法院給予司法懲戒。

  2.強化對該類訴訟中律師費收取的審查。因融資租賃合同條款較為完備、證據充分,律師在代理該類訴訟時僅需投入少量精力,且此類案件數量較多,在律師代理市場競爭之下律所按件收取的費用較少。因此,訴訟前融資租賃公司會與律所簽訂兩份“陰陽代理合同”,以“陽合同”約定的數額向法院提出請求,向承租人追索高額律師費,這一行為致承租人權益受損。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調取、比對律師代理合同、律師費作廢發(fā)票,核實是否存在簽訂“陰陽代理合同”的情形;調取融資租賃公司與律所之間的銀行流水,查清律師費的真實給付情況。

 。ㄈ┩苿痈鞑块T聯動協作機制、加強宣傳,助推社會治理現代化

  1.完善執(zhí)法、司法與金融監(jiān)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機制。司法部門與金融監(jiān)管部門間的數據壁壘,導致諸如Y公司之類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非法放貸的行為無法被及時獲悉。因此,需整合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實現數據共享。檢察機關可以探索構建“機動車融資租賃公司非法放貸”數據模型,內部整合司法辦案數據,外部接入金融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數據,實現非法放貸信息的匯聚、整合、管理、應用。定期開展線索移送工作,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fā)現非法放貸線索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不構成犯罪但違反相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依法移送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并依法將非法金融活動線索移送至金融監(jiān)管部門。

  2.建立非法金融風險評估、動態(tài)監(jiān)管及會商機制。泰州市院在專項活動中發(fā)現多家融資租賃公司與Y公司開展的業(yè)務模式相同,且由此引發(fā)的訴訟呈逐年上升趨勢,金融監(jiān)管部門收到的投訴亦大幅增加。對此,檢察機關可以協同法院、金融監(jiān)管部門,依托數據模型篩查線索并進行風險評估;制發(fā)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引導金融監(jiān)管部門加強對融資租賃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實施動態(tài)監(jiān)管;適時組織法院、銀保監(jiān)會、融資租賃行業(yè)協會、融資租賃公司代表等召開會商會,就融資租賃合同的制發(fā)、審核、租金定價等問題進行研討,以規(guī)范融資租賃活動。

  3.加大社會宣傳引導,共筑非法金融風險防范堤壩。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面向社會大眾進行誘導性宣傳,該模式表面上易操作、放款快,實質上卻是利息高、陷阱多。檢察機關可以加強宣傳引導,將本案改編成小故事,拍攝成普法小視頻、宣傳片,在人群密集處滾動播放,或通過當地官方微信公眾號平臺予以推送。聯合金融監(jiān)管部門開展普法宣傳,提醒社會大眾不輕信網絡平臺宣揚的“低利息”“快速放款”等虛假宣傳,選擇正規(guī)的、有資質的金融機構辦理借貸業(y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