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筆者在研習融資租賃有關實務審判案例時,發(fā)現(xiàn)有個別法院審理案件時,就訴訟時效問題的論述仍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故此,筆者特撰寫本文,對有關訴訟時效問題進行梳理。
一、案例的展開
2010年3月19日,毛某與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及附件,約定毛某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向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租賃上述挖掘機一臺,毛某在接收上述挖掘機時需向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首付租金)80,200元、保證金36,090元、手續(xù)費23,350元;剩余租金分42個月,從2010年5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開始,每月20日向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360.28元。同時合同第五條第三款約定:若遲延支付租金,則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累計所欠逾期金額的1‰計算違約金,在承租人逾期時,所有通知、催款函等可以以信函或傳真方式向另一方在本協(xié)議首頁所述的通信地址發(fā)送。合同及附件還約定:租賃首付款為首付租金,不沖抵其他租金;保證金不計利息,當所有應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總金額小于保證金金額時,保證金可以自動沖抵應付的全部或部分,多余的保證金(如有)將退還給承租人。
后因毛某未按合同約定每月按時足額向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12日依法收回租賃物,派人分別于2014年8月5日、2015年9月15日上門前往毛某戶籍地催收租金并在2017年4月23日向毛某郵寄催款知書。
二、法院判決
前述案件審理過程中,毛某提出龍工公司起訴已超出訴訟時效。法院判決認為: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3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2、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于2013年9月18日履行期限屆滿,訴訟時效應從2013年9月18日開始計算,至2015年9月17日屆滿。在此期間,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2日收回租賃物,因權利人(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主張權利而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14年10月13日開始重新計算至2016年10月12日屆滿。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派人于2014年8月5日、2015年9月15日前往毛某在《融資租賃合同》首頁中確認的住所地進行催款,并在2017年4月23日按合同約定向毛某郵寄了催款通知書,其訴訟時效再次發(fā)生中斷。至2018年6月20日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起訴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三、案例分析
該案例涉及訴訟時效起訴及中斷法律問題。筆者將分別予以分析。
。ㄒ唬┳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生效日起,訴訟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三年
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分別有以下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屬司法解釋范圍,相比《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來說效力層級最低,在規(guī)定不一致的情況下,應首先適用《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規(guī)定。而《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同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規(guī)定不一致時則應依據《立法法》第九十二條適用新的規(guī)定,即適用《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的規(guī)定。
(二)2017年10月1日前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不得適用《民法總則》有關三年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生效后,由于《民法通則》并未廢止,故此存在雙法共存的情況。為明晰有關訴訟時效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發(fā)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文件第三條規(guī)定“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中,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按合同約定向毛某郵寄了催款通知書,訴訟時效發(fā)生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17年4月24日開始重新計算,至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2年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故此,可以依據《民法總則》規(guī)定適用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即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只要在2020年4月23日前提起訴訟,均應認定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ㄈ┰V訟時效中止原因在《民法總則》施行之日尚未消除的,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guī)定”。由此,如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該訴訟時效中止原因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已經消除的,則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如中止時效的原因發(fā)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后、或該原因在《民法總則》施行后方得消除的,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日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
注:本文參考案例案號為(2018)贛1103民初30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