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通常根據租賃物的價值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并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在售后回租中,雙方可能通過對租賃物價值的低值高估實現融資目的,使得租賃物購買價款與租賃物價值發(fā)生不匹配的情況。筆者以本案為例,對低值高估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影響作以簡析。
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江陰東辰機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東辰前景投資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②
原告: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出租人”)
被告:江陰東辰機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租人”)
被告:江陰東辰前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東辰前景公司”)
被告:江蘇樂基重工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樂基公司”)
被告:江陰東辰鉆探設備有限公司(下稱“東辰鉆探公司”)
被告:江蘇一同環(huán)保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一同公司”)
被告:劉某
1、案件基本事實
2014年11月28日,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售后回租賃合同》和《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上述合同約定:出租人向承租人購買租賃物,回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賃物并支付租金,設備購買價款為1,725萬元,租賃期24個月,自起租日起算,起租日為2014年12月10日,每月支付一次租金、期初支付,第1期租金550,170元,第2至24期每期租金均為780,170元,租金為固定租金,不隨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保證金225萬元,留購價款1,000元。如承租人未按時、足額支付任一期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取回并處置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即到期和未到期應付未付租金、其他所有應付款項和費用。延遲付款違約金的利率為日萬分之五。
同日,東辰前景公司、樂基公司、東辰鉆探公司、一同公司分別與出租人簽訂《保證合同》,劉某向遠東公司出具《保證函》,承諾對承租人在《售后回租賃合同》項下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均自合同簽署之日始至《售后回租賃合同》項下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滿兩年。
上述合同簽訂后,出租人在扣除保證金225萬元后,向承租人支付了剩余的1,500萬元設備購買價款。承租人出具了《租賃物件接收證明》,確認設備已安裝驗收合格。2014年12月13日,出租人向承租人發(fā)出《起租通知書》。承租人按約支付部分租金后,自2015年12月(第13期)起未按約支付租金。
2、一審情況
出租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解除《售后回租賃合同》;2、承租人返還租賃物;3、承租人支付出租人按全部未付租金數額計算的損失及逾期付款違約金;4、出租人可就租賃物與承租人協(xié)議折價或將該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上述第三項付款義務,如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則不足部分由承租人繼續(xù)清償;5、保證人對上述第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六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申請費。
一審中,出租人同意調整《售后回租賃合同》解除日為庭審日即2016年5月3日;調整訴請3為:判令承租人支付按全部未付租金數額計算的損失7,112,040元,截至2016年5月3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及自2016年5月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到期應付未付租金總額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是否構成融資租賃關系。是否構成融資租賃關系,應當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作出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保證人一同公司圍繞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及租賃物價值是否過高提出異議,認為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實為非法借貸關系。對此,首先,對租賃物的存在及所屬,承租人均已確認。一同公司并非租賃物的所有人或實際使用者,其稱租賃物可能不存在,但不能提供充分證據推翻出租人的證據及承租人的自認;且一同公司作為保證人,法院有理由認為其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締約時已對被擔保的債務作了最低限度的審查,如今在承租人未完全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一同公司對租賃物是否存在此種基礎事實提出異議,與其先行行為相悖。其次,對于租賃物價值,法院認為,如存在明顯偏低、無法起到擔保租賃債權實現的情形,可認定為僅有融資之實,而無融物之實。一同公司聲稱設備為舊設備,《售后回租賃合同》所記載的設備原值1,750萬元遠高于設備實際價值,故存在低值高估,但其提供的照片證據與本案不具關聯性,無法證明其辯稱,故法院認為本案不構成租賃物價值明顯偏低的情形。同時,從《售后回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構成和當事人權利、義務來看,均符合融資租賃的特征;此外,租賃標的物是否存在、價值大小均經合同雙方協(xié)商后簽字確認,承租人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按照雙方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履行合同。綜上,法院認為,出租人與承租人存在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售后回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承租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已符合合同約定的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雖然起訴前出租人未對承租人進行催告,但出租人的起訴可視為催告,承租人收到起訴狀副本至庭審之日,仍未能向出租人償付拖欠的租金,故出租人請求解除《售后回租賃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及賠償損失的主張,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據,予以支持。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關于收回租賃物的價值,《售后回租賃合同》中未作約定,出租人請求按其與承租人協(xié)議折價或將該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來確定,并明確所得價款超過全部債務的部分歸承租人所有,該主張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一審法院判決:一、確認《售后回租賃合同》于2016年5月3日解除;二、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三、承租人賠償損失,賠償范圍是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租賃物價值按判決第四項確定),若承租人不返還租賃物,則損失賠償范圍是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四、租賃物價值依出租人與承租人協(xié)議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確定,如租賃物價值超過全部債務,超過部分歸承租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承租人繼續(xù)清償;五、東辰前景公司、樂基公司、東辰鉆探公司、一同環(huán)保公司、劉某對承租人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二審情況
保證人一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五項,改判駁回出租人要求一同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請。事實和理由:本案租賃物或有部分不存在,或實際價值與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價值嚴重偏離,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名為融資租賃,實為非法的民間借貸,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融資租賃合同當屬無效,擔保關系亦無效。
二審法院認為:二審爭議焦點是一同公司應否承擔擔保責任。第一,出租人提交了相關發(fā)票證明租賃物的客觀存在和經濟價值。一同公司雖然主張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價格嚴重偏離實際價值,質疑部分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但并無充分證據否定發(fā)票的真實性,出租人舉證的證明力大于一同公司,故對一同公司的主張不予認可。第二,承租人將其設備轉賣給出租人后,再承租使用,雙方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融資租賃關系。一同公司主張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系非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據不足,不予采信。第三,一同公司要求法院實地查勘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要求評估租賃物的價值,但這其實是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盡的義務。一同公司本應在簽訂保證合同前嚴格審查,以避免商業(yè)風險,而不是在訴訟中要求法院組織查勘、評估。一同公司自己疏于審查防范,應自行承擔商業(yè)風險。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一同公司系受欺詐或脅迫簽署了《保證合同》,法院只能認定《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一同公司應依約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對本案的評析
本案中,出租人主要依據發(fā)票確定租賃物的價值,因保證人所提供證據不足以否定租賃物發(fā)票的真實性,故兩審法院均未支持保證人關于租賃物價值明顯偏低的抗辯理由。但兩審法院均認為“如存在租賃物價值明顯偏低、無法起到擔保租賃債權實現的情形,可認定為僅有融資之實,而無融物之實”。可見,租賃物價值----尤其是在低值高買的情況下,會影響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
融資租賃的法律特征是通過“融物”達到“融資”的目的,其融資目的必須通過融物來實現,這是融資租賃與金融借貸的根本區(qū)別所在。從融資租賃的行業(yè)慣例及司法實踐認定來講,租賃物的價值應能夠保障租賃債權的實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做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可見租賃物的價值是裁判機關認定交易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重要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亦表達了該等觀點:租賃物價值明顯偏低、無法起到擔保租賃債權實現的,此類交易僅有融資之實,而無融物之實,該租賃物顯然不足以作為出租人的物權保障,出租人以融資租賃合同的名義安排交易,實為在信貸管制嚴格的客觀條件下,以融資租賃合同的方式進行變相貸款③!短旖蚍ㄔ喝谫Y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標準》第4.1.3條亦規(guī)定“售后回租合同的出租人明知租賃物不存在或者租賃物價值嚴重低值高估的,不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因此,如果租賃物價值遠低于出租人支付的租賃物購買價款、無法起到擔保租賃債權實現的情形,則屬于僅有融資之實,而無融物之實,易被認定為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綜上,在租賃物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出租人支付的租賃物購買價款的情況下,相應交易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通常會被認定為借貸關系。在強監(jiān)管的背景下,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借貸可能會影響合同效力。
5、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建議
建議租賃公司在開展融資租賃交易前,對租賃物的原始供貨合同、發(fā)票及市場價等進行考察,避免租賃物嚴重低值高估的情況出現。另外,應在相關擔保合同中完善擔保范圍,明確主合同項下法律關系認定不影響擔保責任的承擔,增加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所形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獨立條款,以盡可能避免脫保風險。
①本部分作者為北京市匯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雪梅、北京匯融(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賀欣。
②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1民終9099號二審民事判決書,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
③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第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