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
根據是否將應收賬款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可將保理業(yè)務分為公開型保理和隱蔽型保理(也稱明保理和暗保理)。實踐中,常見有應收賬款債權人在不通知其債務人或債務人未收到相關通知的情況下開展保理業(yè)務,本文將此類保理統稱為暗保理,并結合案例分析暗保理合同的效力及風險提示。
正奇國際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與百儀家具有限公司、百儀家具(上海)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日,原告正奇保理公司與被告百儀公司簽訂《隱蔽型有追索權商業(yè)保理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正奇保理公司為百儀公司提供應收賬款保理融資服務,融資信用額度為150萬元,在信用期限內,百儀公司可提出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正奇保理公司進行審核后發(fā)出《應收賬款轉讓核準書》,百儀公司承諾按期無條件對轉讓給正奇保理公司的應收賬款進行回購,回購款包括正奇保理公司已支付的基本保理款、手續(xù)費、保理費以及逾期罰息等;保理費按融資利率1.2%/月計算,按月結息,逾期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標準計收逾期罰息;雙方在合同中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5年12月4日,百儀公司向正奇保理公司提交了《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申請轉讓其享有的對應主債務人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應收賬款,要求正奇保理公司發(fā)放基本保理款150萬元。同日,正奇保理公司經審核后發(fā)出了《應收賬款轉讓核準書》,并按照約定向百儀公司發(fā)放了150萬元基本保理款,保理期間為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3月4日,百儀公司的回購日為2016年3月5日。正奇保理公司就上述應收賬款的轉讓事項,在“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上辦理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手續(xù)。
保理期間屆滿后,主債務人未將應收賬款回款匯入保理賬戶,百儀公司也未在承諾回購日履行回購義務。2016年3月8日,正奇保理公司向百儀公司發(fā)出《應收賬款回購通知書》,要求百儀公司立即支付回購款,百儀公司雖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2016年4月15日之前的逾期利息,但至今仍然沒有履行回購義務。故原告正奇保理公司訴請百儀公司支付原告保理回購款及逾期罰息。
二、法院認為及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涉案《隱蔽型有追索權商業(yè)保理合同》系簽約各方真實意思表示,除《隱蔽型有追索權商業(yè)保理合同》中“每日千分之一的罰息費率”過高外,其它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百儀公司未在保理期間屆滿后按合同約定回購應收賬款,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應收賬款回購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違約責任。雙方在保理合同中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標準日千分之一過高,酌按年百分之二十四調整。故判決百儀公司向正奇保理公司支付應收賬款回購款及按年百分之二十四的標準計算的逾期罰息。
三、案例分析
(一)暗保理合同的效力分析
我國目前暫未有法律對保理業(yè)務做出專門規(guī)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倍@順I(yè)務是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為核心的融資服務,由此,分析案涉保理合同的效力可參照《合同法》總則有關債權轉讓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钡诎耸畻l第1款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睋,債權人轉讓權利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礎上處分自己的權利。但是,由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行為會給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法律在賦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同時,要求其履行相應的義務,即通知債務人,只有通知了債務人,債務人才能夠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關于向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一般應當由債權人進行,經與債權人協商同意后,也可由受讓人進行,但受讓人須向債務人提供關于合同權利已經轉讓的證明文件。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自到達債務人時起,轉讓行為方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如果未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權利的轉讓就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受讓人不能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綜上,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并非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發(fā)生效力的要件,債權轉讓系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雙方行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不屬于《合同法》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情形的,轉讓合同應合法有效。將上述分析參照適用于保理合同,即不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影響保理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法院認為,涉案《隱蔽型有追索權商業(yè)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二)暗保理業(yè)務的風險提示
暗保理業(yè)務項下,由于應收賬款轉讓事宜未通知債務人,因而保理方無法直接向債務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如果債權人有騙貸的故意,保理方面臨較大的應收賬款虛構的風險,如應收賬款系虛構,存在被法院認定為不構成保理法律關系的風險。而且,即使應收賬款并非虛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也易就交貨或者應收賬款金額存在爭議,如果保理方不能核實,很有可能會在要求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時產生爭議或糾紛。如果保理方明知應收賬款不存在仍然與所謂債權人開展保理業(yè)務,可能被法院基于《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通謀虛偽表示無效,認定保理合同無效。
因此,建議保理方在業(yè)務開展前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審查流程規(guī)定,注重核查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包括但不限于審核基礎合同、交易往來憑證、網上查驗發(fā)票真?zhèn)蔚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