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8月26日,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租賃納智捷轎車一輛,租期24個月,每月租金4589.53元,承租人逾期30日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累計二期未按時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即刻付清全部租金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應付款項。陳某作為保證人在《汽車租賃合同》上簽字。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出租人、承租人與保證人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合法,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承租人、保證人應依法承擔還款責任。
 【案件評析】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為保障自己的租金債權,出租人通常會要求約定保證人,本案即為此種情況,現(xiàn)簡要梳理如下:
 
一、保證的定義
 
《擔保法》第六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擔保法》第七條規(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二、保證合同的內(nèi)容及特征
 
(一)內(nèi)容
 
《擔保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一)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二)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 保證的方式;(四) 保證擔保的范圍;(五) 保證的期間;(六)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nèi)容的,可以補正!
 
(二)特征
 
1、保證具有從屬性。(1)保證的存在從屬于主債務。保證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存在前提,保證債務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存在前提。在一般情況下,保證合同的訂立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基礎和前提的,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先訂立保證合同,而后訂立主合同,但不論在何種情況下,只有主債務有效存在,保證債務才能有效存在;(2)保證的范圍、強度從屬于主債。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xié)商保證人擔保的債權范圍,但雙方約定保證債務的范圍與強度不得大于或強于主債務。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債務的范圍與強度大于或強于主債務的,就減至主債務的限度;(3)保證債權隨主債權的轉(zhuǎn)移而轉(zhuǎn)移。債權人的保證債權從屬于主債權,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將主債權轉(zhuǎn)讓給第三人時,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原則上也隨同轉(zhuǎn)移,保證人仍在原擔保的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但若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債權人不得轉(zhuǎn)讓債權的,則主債權轉(zhuǎn)讓時保證債權不轉(zhuǎn)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4)保證債務隨主債務人債務的存在而于保證期限內(nèi)存在。保證是保證人對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信用所作出的擔保,因而原則上僅隨被保證的特定債務的存在而存在,主債務人轉(zhuǎn)移主債務給第三人時,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也隨原主債務人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但保證人明確表示對主債務的轉(zhuǎn)移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不消滅,在此情況下,實際上保證人對受債務轉(zhuǎn)移的新的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提供擔保;(5)保證債務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主債務因清償?shù)仍蚨麥鐣r,保證人債務的保證債務當然也隨之消滅。
 
2、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保證債務雖為主債務的從債務,依主債務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但是保證合同是獨立于主合同的單獨合同,保證債務是獨立于主債務的單獨債務。正因為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保證債務并不是主債務的一部分,所以保證債務雖不能大于或強于主債務,但卻可以與主債務不同。例如,保證人可就一部分債務成立保證;主債務不附條件的,保證債務可以附條件。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訴訟的判決,其效力并不能當然地及于保證人,主債務人遭受敗訴的判決時,保證人可于另一訴訟中以自己的證據(jù)證明主債務的不存在、無效、已消滅或者其他事由;诒WC合同而發(fā)生的抗辯權,主債務人不能享有,保證人可以獨立地單獨行使。債權人免除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主債務人的債務并不能也隨之消滅而仍然存在。保證合同無效的,主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3、保證具有無償性。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在保證關系中,債權人享有保證債權,并不以償付一定的代價為條件,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也不以從債權人取得一定代價為前提。當然,保證人愿意承擔保證責任總是有一定原因的,有的可能因主債務人付給一定的報酬,但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關系并不能決定保證的性質(zhì)。有的保證合同中債權人也可能允諾給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一定的利益,但這并不是保證的必要條件,因此并不能影響保證的無償性。
 
4、保證具有單務性。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在保證之債中只有保證人一方負擔義務即負有保證債務,而債權人一方原則上僅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即使當事人約定債權人也負一定義務,如債權人應定期報告?zhèn)鶆章男星闆r,債權人的義務與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也不具有對待給付性質(zhì)。所以,保證之債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并不具有對等性,并不發(fā)生義務的履行順序問題。
 
5、保證具有補充性。保證債務不僅是對主債務的加強,而且是對主債務的一種補充。因為只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所以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不僅要證明保證債務的存在,而且須證明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事實。
 
三、保證的方式
 
《擔保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一) 一般保證;(二) 連帶責任保證!钡谑邨l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其特點是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其特點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四、擔保范圍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關于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各國法律原則上并無限制。一般說來,除了一些有極強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債權外,都是可成立保證擔保的。與人身屬性密切相關的特定債權雖不能成立保證,但由于這種債權發(fā)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成為保證擔保的對象。從許多國家的民法規(guī)定以及有關判例實踐上看,在保證合同設有具體的約定的情形下,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與主債權的范圍是一致的。有約定的,則從約定,此為確定保證之范圍的基本原則。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包括如下內(nèi)容:
 
1、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diào)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于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fā)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于保證范圍之內(nèi)。
 
部分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則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具體商定,只就全部保證擔保責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由于我國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擔保的法律責任原則上是連帶責任,即與債務人連帶地承擔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的責任,因而其法律責任范圍也就原則上是全部保證擔保責任。只有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明確的特別約定承擔補償性責任時,保證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才限于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的保證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