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該法律關系是一種貿(mào)易與信貸相結合,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交易。典型的融資租賃一般由兩個合同和三方當事人構成,即一個由出賣人和買受人組成的買賣合同和一個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組成的租賃合同,亦稱為直接租賃。隨著融資租賃的發(fā)展,但是,目前國際通行的融資租賃形式還有回租、轉租、杠桿租賃等形式。
1.售后回租是否構成融資租賃關系
所謂(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出于融資的目的,將自有物的所有權出賣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該物進行使用,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售后回租實際上是購買和租賃的一體化,售后回租合同實際上是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一體化的結果。
銀監(jiān)會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guī)定了售后回租交易模式,即:“本辦法所稱的售后回租業(yè)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yè)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眹惪偩诸C布的《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chǎn)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規(guī)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chǎn)出售給經(jīng)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后,又將該項資產(chǎn)從該融資租賃企業(yè)租回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故本案中,被告將其自有的車輛出賣給原告后,再通過融資租賃形式將該車從原告處租回,符合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的特點,雙方之間形成了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融資租賃期間,約定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但租賃物登記于承租人名下,能否對租賃物設定抵押權
因目前融資租賃缺乏統(tǒng)一的租賃物登記平臺,動產(chǎn)租賃很容易造成承租人具有處分權的權利外觀(實踐中,還登記在承租人名下)。約定所有權與登記所有權分離,一旦承租人處分租賃物,將危害交易安全。為避免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設定其他物權,雙方通過出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權的方式排除善意取得!度谫Y租賃解釋》第九條:“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jù)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需要說明的是,因雙方協(xié)議約定,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故該抵押權在租賃期內,僅在排除善意取得的適用,不具有擔保租金債權的目的。
3.租賃期滿后,租賃物所有權歸屬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融資租賃關系中,雙方一般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滿后,租賃物的歸屬,或約定回贖價款,實踐中“0元回贖”、“1元回贖”等普遍存在。因正常情況下,租金含租賃物的成本及合理利潤在內,期滿后,僅是象征性的收取回贖款,將租賃物所有權轉給承租人。如本案中“融資尾付款0元”即是指租賃期滿租賃物的回贖價款。
4.合同中約定違約滯納金過高,對方未提出情況下,法院能否主動調整
本案中,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原告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控制車輛,被告應同時即刻付清租金余額及其他合同款項。原告還有權按應付租金1.2‰/天標準收取滯納金,直至被告向原告付清全部租金及滯納金為止。本案被告在累計支付了20期租金后,即拒不支付剩余到期租金,且已連續(xù)達十余期,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滯納金的請求符合約定,應予以支持。滯納金的約定系雙方關于違約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但按應付租金1.2‰/天標準收取滯納金顯屬過高,在被告未出庭提出的情況下,為平衡雙方利益,可參照民間借貸有關規(guī)定酌情調整為年利率24%。
5.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順序不明的情況下,如何處理
本案原、被告就承租車輛簽訂了抵押合同、進行了抵押登記,擔保主合同義務的履行。同時,雙方合同約定的保證人為連帶保證人,其保證擔保范圍雖為主合同項下所有義務與責任。但因本案存在抵押擔保和保證人的保證擔保,雙方并未對二者的先后順序進行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原告依法應先就被告自己提供的抵押車輛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實現(xiàn)其債權,不足部分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判決:三、如被告未在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上列給付義務,則原告可就被告提供的案涉抵押車輛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價款超出債權部分歸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繼續(xù)清償。四、原告得就被告列抵押車輛經(jīng)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受償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擔保人)依照本判決承擔責任后,可據(jù)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享有追償權。
6.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被告的送達地址,訴訟中能否直接適用
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確認本合同所留地址為各自住所地址(單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地址)。若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任何糾紛,則前述地址視為法院郵寄法律文書及原告郵寄催收函、律師函等文件的法定送達地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者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guī)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情形處理:(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因本案被告規(guī)避送達、無法直接聯(lián)系,合同中約定了二被告的送達地址,法院依照該地址向二被告郵寄送達了法律文書后,二被告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質證等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