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與修啟東、姜維元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發(fā)表時間:2014-11-22 15:14:24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3796 |
河北省灤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4)灤民初字第2178號 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張春雷。 被告:修啟東。 被告:姜維元。 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修啟東、姜維元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春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修啟東春、姜維元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訴稱:2011年7月14日,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修啟東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依據合同規(guī)定,被告修啟東從我原告方承租陜汽汽車二輛,被告姜維元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修啟東未能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現租賃期滿,被告共拖欠租金189141.09元,經多次催要未果。依據合同規(guī)定和法律規(guī)定,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修啟東給付我原告租金189141.09元及違約金56742.33元。被告姜維元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被告修啟東未作答辯。 被告姜維元未作答辯。 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用于支持其訴訟請求: 證據一、《租賃物買賣合同》,用于證明2011年7月14日,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作為購買方、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分公司作為出賣方,修啟東作為承租人,三方共同簽訂了《租賃物買賣合同》的情況; 證據二、原、被告所簽《融資租賃合同》,用于證明合同中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1、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根據乙方修啟東的指定和要求從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分公司購買了陜汽汽車二臺并出租給乙方修啟東; 2、乙方修啟東需向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項包括總租金、融資租賃手續(xù)費、履約保證金和留購款,其中總租金為711139.58元,融資租賃手續(xù)費為0元,履約保證金為129744.00元,留購款為2000元; 3、租賃期限為18個月,總租金711139.58元分24個月付清(即2011年8月20日至2013年1月20日),乙方修啟東具體每月支付租金金額及交付租金的時間以其本人簽字確認的《分期租金明細表》(附件)為準; 4、如乙方修啟東有違約行為,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數額的違約金;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退還; 5、如乙方修啟東有違約行為,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向乙方收取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并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額30%的違約金,乙方已繳納的租金不予退還; 6、丙方姜維元愿為乙方修啟東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期間為乙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證據三、租金明細表,用于證明租金明細表載明雙方約定被告每月所交租金數額; 證據四、租賃物交接確認函,用于證明被告確認收到租賃物; 證據五、交款明細表及租金收據,用于證明被告修啟東向原告交納租金392254.49元,拖欠到期租金318885.09元; 證據六、履約保證金收款收據,用于證明原告收到被告修啟東所交履約保證金129744.00元; 經庭審認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且二被告未以任何形式提出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出租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方修啟東(乙方)、擔保方姜維元(丙方)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 合同簽訂后,被告修啟東向原告交納了履約保證金129744元,并先行預付了留購款2000元。但被告修啟東自合同簽訂后未按合同約定按期交納租金,僅向原告交納租金392254.49元。截至2013年1月20日(合同期滿日),被告修啟東拖欠租金318885.09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各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被告修啟東應當按合同約定給付全部拖欠租金。被告向原告交納的履約保證金雖具有違約金性質,但因原告已按沖抵租金處理,并在訴請租金中予以扣除,屬于對己方權利的處理,并無不妥。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租金數額為318885.09元(拖欠租金)-129744元(履約保證金)=189141.09元(應付租金)。 本案中被告修啟東未按合同規(guī)定給付原告租金,違反了合同規(guī)定,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違約金按實際拖欠租金金額的30%進行計算,由被告賠付原告違約金56742.33元。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姜維元為被告修啟東履行《融資租賃合同》向原告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應當向原告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修啟東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租金189141.09元; 二、由被告修啟東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違約金56742.33元; 三、被告姜維元對本判決第一、二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88元,由被告修啟東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4988元,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海濤 審 判 員 劉福生 代理審判員 克雙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朱 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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