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營改增實施前購入的固定資產對外進行融資租賃,相應增值稅已做進項轉出。試點實施后,我司是否按17%計銷項稅?還是可以按簡易辦法計稅?

  答:根據(jù)財稅〔2011〕111號文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增值稅征收率為3%。另外,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的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如不屬于上述規(guī)定的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服務的,不得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增值稅征收率計稅,應當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申報計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