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融資租賃的會計和稅務處理規(guī)定基本是一致的,但也有部分差異。其中相同的地方主要有兩點:1.對融資租賃的定義!镀髽I(yè)會計準則———租賃》第5條,“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這與稅法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國家稅務總局《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fā)[2000]84號,以下簡稱“84號文”)第三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2.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規(guī)定也是一致的。租賃準則第13條規(guī)定,“計提租賃資產折舊時,承租人應當采用與自有應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而相關的稅法條款有兩條: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其二,84號文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guī)定提取折舊費用”。

  會計政策和稅收法規(guī)差異主要在于對融資租賃的具體認定條件上,按照租賃準則規(guī)定,會計處理中滿足以下一項或數項標準的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①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②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③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④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⑤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而按照84號文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稅務處理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①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②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③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由此可知,稅法的規(guī)定基本上相當于會計政策的第1、第3和第4項規(guī)定,并在此基礎上作了部分修改。

  通過上述比較可知,有關融資租賃業(yè)務是否需要進行稅務調整,關鍵要看其是否具備構成融資租賃的具體認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