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自貿區(qū)法院妥善處理兩起共涉及十六架飛機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案件詳情

  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告某航空公司于2015年簽訂了多份融資租賃合同,開展關于16架塞納斯208B-EX水陸兩棲飛機的融資租賃業(yè)務,合同標的將近4億元。出租人按期支付了上述飛機的全部購置款,并辦理了飛機權屬登記。后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多次催要未果,遂通知承租人取回租賃物。因承租人未予配合,出租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取回飛機,并由承租人賠償損失。

  飛機作為特殊動產,需要遵守嚴格的時限進行維護、保養(yǎng)以及發(fā)動機試車,否則將導致飛機無法滿足民航局關于適航性的相關規(guī)定,甚至可能導致飛機貶值甚至報廢。但因承租人經營困難,怠于維護飛機的適航狀態(tài),飛機面臨迅速貶值甚至滅失的風險。故出租人在立案時就一并提交《企業(yè)訴求函》,希望盡快對飛機進行變價處置并凍結價款,待結案后再分配價款。

  兩個案件的承辦法官收案后,考慮到飛機的貶值風險很大,適航性需求極為迫切,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承辦法官第一時間組織雙方當事人線上庭審,核實飛機現狀。經了解,16架飛機分布在全國5個機場,承租人因客觀原因航運業(yè)務萎縮,收入下滑,沒有足夠財力物力支付租金和維護費用,一直和出租人商談解決方案,但不同意再付違約金,亦不同意出租人主張的飛機殘值。據承租人詢價了解,飛機如果得到合理處置,其殘值可以覆蓋出租人所有債權。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均同意共同委托一個飛機管理公司,進行定期保養(yǎng)及適航性維護,所需費用先由出租人墊付,并在飛機管理公司的協(xié)助下,雙方先進行一架飛機的交接,確定交接飛機所需要的維修手冊、維修項目監(jiān)控記錄表、飛機履歷、單機檔案等文件,變更國籍登記證、電臺執(zhí)照等辦理流程及對應時間,然后調解確認剩余15架飛機的交接程序及費用。經法院、雙方當事人、飛機管理公司等多方努力,最終該兩案圓滿調解解決,16架飛機均得到妥善安置,雙方當事人各如所愿,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下一步

  法院將以本案反映出的航空器類特殊動產融資租賃糾紛特點為基礎,結合本院與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共同完成的《航空器租賃產業(yè)司法保障機制完善研究報告》,在航空器案件審理、保全、執(zhí)行等領域繼續(xù)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針對包含商務機、無人機在內的低空經濟產業(yè)發(fā)展中遇到的各類法律問題提供更加專業(yè)、優(yōu)質的司法服務,打造公正、高效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為新質生產力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