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某公司收到融資租賃公司開具的13%增值稅專票,發(fā)票服務名稱有兩個:*融資租賃*租賃費-本金(第3期),*融資租賃*租賃費-利息(第3期)。這個利息不是貸款利息,進項稅額應該可以抵扣吧?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相關規(guī)定,購進的貸款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的企業(yè)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的企業(yè)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yè)務活動。融資性售后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租賃物,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租賃物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

  因此,如您公司取得的這筆利息支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屬于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則不得用于抵扣;如屬于融資租賃服務,且不屬于其余不得抵扣的情形的,則可用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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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將融資租賃服務分為售后回租和直租兩類,并規(guī)定直租業(yè)務屬于“現代服務-租賃服務-融資租賃服務”稅目,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則屬于“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稅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規(guī)定:

  第一條(四)3.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所以,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貸款服務”,該業(yè)務取得的租賃利息專用發(fā)票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其余的融資租賃業(yè)務按照屬于“現代服務——租賃服務”,其取得的租賃利息專用發(fā)票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