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的施行,對包括保理公司在內的金融及類金融機構可能帶來深遠的影響。本文聚焦新《公司法》中對保理公司業(yè)務開展及公司治理產生重要影響的幾大關鍵修訂,剖析了相關法律條文變化及可能帶來的影響,以及保理公司應采取的應對策略,以供參考。后續(xù)將根據出臺的司法解釋及相關司法實踐,不斷探討完善。
1、對保理公司業(yè)務的影響
一/出資制度及出資責任的變化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期限限定為五年
【重點條文】
第四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guī)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guī)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解讀及影響】
舊《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資本采用完全認繳制,由股東自行約定注冊資本數(shù)及繳付期限。實踐中,由于部分投資者缺乏對市場風險的評估和法律責任的認識,存在盲目認繳、天價認繳、認繳期限過長的情況,導致注冊資本沒有發(fā)揮相應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交易安全,損害了部分債權人利益。
本次修訂將完全認繳制改為限期認繳制,要求股東在五年內繳足。這意味著將提高有限責任公司注冊門檻,防止資本虛增虛報,減少股東設立巨額注冊資本的虛假公司開展非法活動的可能性,維護資本充實和交易安全。
同時,為避免新設公司和存量公司適用注冊資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強化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了對于存量公司將設定一定年限的過渡期,以逐步將存量公司出資期限調整至新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
2024年6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條第一款提出了設置三年過渡期(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方案。規(guī)定新《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應當在過渡期內進行調整。即對于存量有限責任公司,實繳完畢期限將最長不得超過三年過渡期+五年實繳期限=八年。
新《公司法》關于認繳出資期限的變化,對于保理公司未來的業(yè)務開展也將產生重要的影響。為滿足五年實繳期限的規(guī)定,實踐中可能會出現(xiàn)大量公司虛假出資、減資或者注銷的情況。一些規(guī)模較小、資金不足的客戶可能會通過虛假出資(如使用過橋資金完成出資)或抽逃出資等方式達到期限內注冊資金的要求。對于保理公司來說,存量客戶中可能存在不少尚未實繳到位、甚至實繳資本為0的客戶,若出現(xiàn)風險,可能影響保理公司債權安全。
【應對措施】
首先,建議保理公司加大盡職調查力度,加強保前客戶資質審查,對公司的資本情況進行更加嚴格的審核。將實繳資本情況作為客戶準入的重要標準,審慎準入實繳資本為0或實繳比例較低的客戶。
其次,對于已開展業(yè)務但尚未實繳完畢的客戶,建議保理公司建立臺賬進行跟蹤,并定期予以提醒;對于已屆實繳期限卻未實繳完畢的客戶,應采取必要的業(yè)務限制措施。
此外,建議加強對客戶出資情況的監(jiān)測,針對潛在的虛假出資的情形,建議要求客戶提供實繳出資的記錄及時間,并提供一段時間后的銀行流水記錄。如發(fā)現(xiàn)異常,可據此作為追究股東和相關方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責任的依據;針對潛在的減資和注銷的情形,建議保理公司密切關注企業(yè)信用公示信息,同時結合保后管理對客戶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進行持續(xù)跟蹤,如出現(xiàn)風險信號,應及時采取相關措施。
2.允許將股權、債權等非貨幣形式資產列入出資范圍
【重點條文】
第四十八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解讀及影響】
新公司法實施后,將債權、股權列入出資資產范圍,再加上五年實繳完畢給公司帶來的資金壓力,實踐中股東以債權或股權出資的情形可能會明顯增加。這將給保理公司盡調及審查程序帶來新的挑戰(zhàn)。
首先是債權、股權的真實性問題,可能存在惡意串通虛構基礎合同關系、虛構股東身份等風險;
其次是債權、股權的價值評估問題,評估中可能存在未進行評估或提供虛假評估報告等情況,最終可能導致資產出資實際價值不足;
再次是相關債權、股權可能已經向其他公司作價出資。對于保理公司來說,如客戶擬轉讓的應收賬款已作為債權向其他公司出資,或者作為質押擔保的應收賬款或股權已經作為債權出資,實際該應收賬款或股權已經存在權利瑕疵,可能影響保理合同的效力。
【應對措施】
一是審慎準入存在股東以債權、股權等非貨幣形式出資情況的客戶。如確需準入的,對于客戶存在股東采用債權出資的情況,應認真核查股東是否嚴格履行了債權出資的法定程序,是否聘請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債權進行了評估,是否嚴格審查了債權真實性、合法性及債務人清償能力等可能影響債權實現(xiàn)的情形,并關注出資債權的清償日期。對于客戶存在股東采用股權出資的情況,應認真核查股東是否嚴格履行了股權出資的法定程序,股權是否進行了評估,權屬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或權利負擔等。
二是關注客戶是否存在以應收賬款、股權向其他公司出資的情況,及時查詢被投資企業(yè)信用公示信息,避免受讓已作為出資的應收賬款開展保理業(yè)務及以已作為出資的應收賬款或股權作為保理融資的質押擔保措施。
3.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
【重點條文】
第五十四條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解讀及影響】
本條取消了股東有限的出資期限利益,體現(xiàn)了對股東出資的強制度約束,明確了“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笔沁m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前提條件。啟動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條件不再要求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或者進入清算程序,也不再要求滿足公司的執(zhí)行案件已經被終本執(zhí)行等,對債權人來說無疑是重大利好。
【應對措施】
當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诒@韨鶛鄷r,保理公司可依此條主張股東提前向公司繳納出資?梢栽诨A訴訟中直接將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列為共同被告,也可以在執(zhí)行程序中將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僅能要求未足額出資的股東提前向公司(而非直接向保理公司)繳納其應繳出資。因此,為切實保障自身債權利益,保理公司在起訴公司時,應通過訴前或訴中保全的方式,對公司賬戶采取凍結措施,確保股東出資能夠順利進入公司賬戶,進而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債權利益。
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變化
【重點條文】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及影響】
本條規(guī)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其中第一款規(guī)定了公司縱向人格否認制度。公司股東雖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但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是要尊重公司的獨立人格及獨立財產,如發(fā)生財產混同或過度控制,就仍需承擔無限責任。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xiàn)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qū)分!度珖ㄔ好裆淌聦徟泄ぷ鲿h紀要》(法[2019]254號)規(guī)定,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
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lián)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qū)分的;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qū)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現(xiàn)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xiàn)以下混同:公司業(yè)務和股東業(yè)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
本條第二款為本次修訂新增條款,即公司的橫向人格否認制度。如果客戶出現(xiàn)違約、轉移資產等相關逃避債務行為,保理公司可依本條款向客戶的關聯(lián)公司主張權利。
但實踐中除非監(jiān)管機構或公安機關介入,保理公司作為民事債權人往往難以掌握客戶利用多個主體逃避債務的書面證據。且在追償過程中可能面臨訴訟成本高、流程長的問題。在訴訟清收過程中,由于不能掌握多個公司之間往來賬目等確鑿有力的證據,難以在訴訟過程中直接把關聯(lián)公司作為涉訴主體列為共同被告,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只能針對客戶提起保理合同糾紛訴訟。若想依該條款要求關聯(lián)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可能需要另外提起訴訟,面臨更長的訴訟周期及更高的訴訟成本。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于治理結構的特殊性,決定了其獨立法人地位極易被股東濫用而與股東發(fā)生人格混同。本條第三款設置了一人公司股東財產獨立的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則,即若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則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應對措施】
建議保理公司對客戶進行授信準入時,若經綜合評估認為其償債能力較弱或違約風險較高,除要求客戶股東提供擔保外,應盡量要求客戶的關聯(lián)企業(yè)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包括股東實際控制下的相關公司;蛟诳蛻舫霈F(xiàn)風險苗頭時,及時要求追加其關聯(lián)公司提供擔保。當客戶出現(xiàn)風險時,保理公司可直接在保理合同糾紛訴訟中要求該關聯(lián)企業(yè)承擔擔保,而無需另行起訴關聯(lián)公司。
三、股東會、董事會決策機制的變化
1.股東會決議的通過比例
【重點條文】
第六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過半數(shù)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條文解讀】
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過半數(shù)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為本次修訂新增內容。舊《公司法》僅規(guī)定了股東作出第三款規(guī)定的相關事項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未對股東會作出上述事項之外的一般決議的表決權作出規(guī)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一般決議的通過比例為全部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而不是“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是因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以上”的表述包含本數(shù),若決議僅有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則無法形成多數(shù)決,可能存在爭議。規(guī)定為“過半數(shù)”通過,則明確表示必須有超過半數(shù)股權的股東同意,決議方可生效。
2.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重點條文】
第七十三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shù)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條文解讀】
本條規(guī)定的董事會會議的最低出席人數(shù)和表決通過比例,為本次修訂新增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由全體董事而不是出席會議的董事超過半數(shù)以上通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無論是董事長還是普通董事,均只享有一票權利,董事長無加重表決權,也無最后決定權。
【影響及應對措施】
保理公司開展保理業(yè)務,若要求客戶關聯(lián)公司提供擔保時,應關注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生效的條件。
保理公司應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關注公司章程是否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決策機構及表決機制作出規(guī)定。如為股東會決議,應注意審查決議是否至少由代表過半數(shù)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為董事會決議,注意審查決議是否有超過半數(shù)的董事出席,是否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
四、經理職權的變化
【重點條文】
第七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條文解讀】
舊《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列舉了經理包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在內的七條法定職權,而新《公司法》則刪除了上述法定職權,將經理的職權修改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和“董事會授權”,體現(xiàn)了新《公司法》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則。
【影響及應對措施】
經理法定職權的消滅,對于保理公司對外簽署合同時是否履行了合理審查義務可能帶來一定影響。如舊《公司法》規(guī)定了經理的法定職權包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實踐中,若合同相對方經理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無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權,但因簽署生產經營所需日常經營合同為經理的法定職權,其對外簽署的合同,可認定為有權職務代理。但新《公司法》實施后,經理是否有權主持日常經營管理事務或其具體職權范圍要根據公司章程是否有規(guī)定及董事會是否有授權進行確定。故保理公司對外簽署合同時,應加強對合同相對方經理權限的審查。如果對方由非法定代表人的經理簽署合同,又無有效授權,建議審查對方公司章程對經理的權限規(guī)定及董事會授權權限,以確定其是否有職務代理權限。
五、董監(jiān)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任的變化
【重點條文】
第一百九十二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lián)p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及影響】
本條首次將控股股東、實控人納入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責任主體,旨在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
【應對措施】
保理公司可在業(yè)務開展時注意收集和保存客戶日常經營實際可能由控股股東或實控人決策的相關證據,如會議記錄等。若發(fā)生相關情形,可嘗試依據本條及代位權的原理向控股股東、實控人主張權利。
2、對保理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
一、法定代表人選任的變化
【重點條文】
第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代表公司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
【條文解讀】
新《公司法》將有資格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主體從原來的“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修改為“代表公司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即公司章程可以約定由任何一名或者多名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強制性將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確定為法定代表人的擔任主體,更具靈活性。
此外,新《公司法》對公司章程應載明的事項第(七)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改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更加側重于法定代表人產生及變更的合法、合規(guī)性。
【相關影響】
保理公司應在章程中對法定代表人的擔任主體、產生及變更辦法予以明確。
二、關于公司簡化治理結構的相關變化
【重點條文】
第七十五條規(guī)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shù)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規(guī)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八十三條規(guī)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shù)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jiān)事會,設一名監(jiān)事,行使本法規(guī)定的監(jiān)事會的職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jiān)事。
【條文解讀】
對于可以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新《公司法》將原“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的表述修改為“設一名董事”,并規(guī)定新《公司法》規(guī)定的董事會的權限可以直接適用于本條規(guī)定的董事。
對于可以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將原“設一至二名監(jiān)事”修改為“設一名監(jiān)事”,避免了設兩名監(jiān)事可能會導致的因意見不一致而無法形成多數(shù)決的情況。同時新增了在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不設監(jiān)事的規(guī)定,即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不再是強制設置機構。體現(xiàn)了對于公司自治的尊重,有利于實現(xiàn)靈活化、低成本的公司治理。
【相關影響】
保理公司應根據新《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公司治理架構進行調整。
三、股東會職權的變化
【重點條文】
第五十九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x舉和更換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ǘ⿲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ㄈ⿲徸h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ㄎ澹⿲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Πl(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ㄆ撸⿲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ò耍┬薷墓菊鲁;
。ň牛┕菊鲁桃(guī)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條文解讀】
股東會作為公司權力機構,主要負責決定涉及股東利益與公司生存、發(fā)展的重大事項。股東會職權可以分為法定職權和章定職權,相較舊《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列舉的股東會職權,新《公司法》刪去了其中的第一項“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和第五項“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之所以刪除此二項,立法者的意圖可能一是相關職權缺乏實際意義,如原第一項的“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與董事會職權的第三項“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實踐中往往難以區(qū)分;二是體現(xiàn)了股東會的權力下放和公司自治原則,如第五項職權,若公司覺得有必要將此項權力賦予公司內部的機構和人員,可以在章程中予以明確規(guī)定。
【相關影響】
出于公司治理靈活性的考慮,本條規(guī)定股東會也可以在法定職權之外通過章程進行自我賦權。即雖上述兩項職權不再屬于股東會的法定職權,但股東會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自行決定是否將此兩項職權納入股東會職權范圍。但需注意的是,通過公司章程對于股東會職權的規(guī)定不得與公司法規(guī)定的法定職權相矛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四、董事會職權的變化
【重點條文】
第六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本法第七十五條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蓶|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ㄎ澹┲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ㄆ撸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ò耍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ň牛┲贫ü镜幕竟芾碇贫;
。ㄊ┕菊鲁桃(guī)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條文解讀】
相較舊《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列舉的董事會職權,新《公司法》刪去了其中的第四項“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同樣可由公司章程進行賦權。同時新增了第三款內容:“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體現(xiàn)了對董事會職權法定要求的強化,即公司如果在章程中刪除了本條所規(guī)定的董事會法定職權,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影響】
保理公司應注意公司章程中對董事職權的規(guī)定,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調整,同時應注意與股東職權的銜接。
五、經理職權的變化
【重點條文】及【條文解讀】詳見前文。
【相關影響】
保理公司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公司章程或董事授權對經理的職權范圍予以明確。
3、結語
面對新《公司法》實施后可能帶來的深遠影響,保理公司應當積極應對,確保業(yè)務的穩(wěn)健發(fā)展和風險的有效控制,同時不斷優(yōu)化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實現(xiàn)公司的高質量發(fā)展。
一是深化盡職調查與客戶資質審查。進一步提升對客戶注冊資本實繳情況、非貨幣資產出資真實性和股權、債權價值評估的審查力度。
二是強化保后監(jiān)管與風險預警。對資本實繳期限臨近或已過期限的企業(yè)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控,及時采取預警與限制措施,確保風險早發(fā)現(xiàn)、早處置。
三是優(yōu)化擔保結構與追償機制。必要時要求高風險客戶的關聯(lián)企業(yè)在客戶準入時即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簡化不良資產追償及訴訟流程。
四是加大對客戶決策機制的審查力度。加強對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的合規(guī)性審查,避免因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而導致?lián)PЯ﹁Υ谩?/P>
五是健全規(guī)范公司自身治理結構。應根據新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公司治理結構進行調整,并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完善,促使公司正常、高效運轉。
參考文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4年1月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李建偉商法工作室:公司法2023修訂逐條解讀+重點評析作者:李建偉等
3.李建偉商法工作室:公司法評注專欄——新公司法中股東會職權變化的“魔鬼細節(jié)”作者:李建偉
4.北京市君澤君(長春)律師事務所:新公司法修訂變動對商業(yè)銀行相關業(yè)務的影響及應對策略作者:鄧利群
5.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公司法修訂對金融業(yè)務的16點影響及應對建議作者:胡宇翔、王夢婷
6.金杜律師事務所:新《公司法》對公司治理結構的重建作者:李強
7.朗山合規(guī):基于法定職權的經理職務代理權消失,合理審查義務標準大大提升——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作者: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