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桿租賃:出租人一般只需投資購置租賃物所需款項的20-40%,即可在經(jīng)濟上擁有設備所有權,享受如同對設備100%投資的同等稅收待遇。設備成本中的大部分由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gòu)提供不可追索的借款,但需出租人以設備第一抵押權、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讓權作為對該項借款的擔保。購置成本的借貸部分稱之為杠桿,通過這一財務杠桿的作用,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稅收好處。交易各方,特別是出租方、承租人和貸款方,獲得一般租賃所不能獲得的更多的經(jīng)濟利益。
  
  回租賃: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刈鈽I(yè)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