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和買賣有何區(qū)別?
在買賣中,賣方向買方轉讓交易標的物的全部的所有權;在租賃中,出租人向承租人轉讓交易標的物的占有權、使用權以及/或者使用后的收益權,但是不轉讓交易標的物的處分權。
租賃和借貸有何異同?
兩者的相同之處是,都只轉讓交易標的物的占有權、使用權以及/或者使用后的收益權,不轉讓交易標的物的處分權。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在借貸中,交易標的物是貨幣;在租賃中,交易標的物是適于租賃的、并非貨幣的實物財產(chǎn)。
融資租賃同傳統(tǒng)租賃有何異同?
兩者的相同之處是,均以除貨幣而外的適于租賃的實物財產(chǎn)為交易標的物和均只轉讓交易標的物的占有權、使用權以及/或者使用后的收益權,而不轉讓其處分權。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第一、在傳統(tǒng)租賃中,交易的前提是,出租人已經(jīng)擁有可供租賃的物件,以及承租人需要占有、使用該物件;在融資租賃中,交易的前提是,出租人并無可供租賃的物件,但是擁有資金,以及出租人需要占有、使用該資金。因此,第二、在傳統(tǒng)租賃中,租賃物件的來源無論如何與承租人無關;而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件必定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指定的供貨人按承租人所設定的條件而購買來的。第三、在傳統(tǒng)租賃中,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件的對價;在融資租賃中,租金是承租人占有租賃物件購置成本中出租人的租賃融資額的對價。第四、在傳統(tǒng)租賃中,承租人絕無購買租賃物件的意向(否則他就直接買了)。而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往往會有在租賃期滿后留購租賃物件的意向,而且,由于租金的計算很可能是攤提了全部或大部分購置成本的,因此,承租人這時往往會有廉價購買選擇權。
融資租賃同財產(chǎn)租賃有何區(qū)別?
“財產(chǎn)租賃”之說不嚴密。并非任何財產(chǎn)均可租賃。例如貨幣,就無法租賃。除非依附它物否則不能發(fā)揮其功能的財產(chǎn),例如螺釘、螺母,以及在使用中其原有的自然狀態(tài)將會改變甚至消失的財產(chǎn),例如油漆、面粉,也無可租賃。而凡系可租賃之物,又非財產(chǎn)莫屬。從這個意義上說,“財產(chǎn)租賃”與“租賃”是同義反復。融資租賃是租賃,當然也就是財產(chǎn)租賃。融資租賃是租賃或財產(chǎn)租賃中的一個類別。租賃或財產(chǎn)租賃是屬概念,融資租賃是種概念,兩者是全體和部分的關系。
融資租賃同實物租賃有何區(qū)別?
任何租賃均以適于租賃的實物財產(chǎn)為交易標的物,融資租賃也不例外。從這一點上說,兩者無可區(qū)別。
融資租賃同分期付款買賣有何區(qū)別?
兩者完全不同。第一、分期付款買賣是發(fā)生在買方和賣方之間的雙方交易;融資租賃是發(fā)生在賣方、買方兼出租人、承租人之間的三方交易;第二、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各期支付價款,導致交易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向買方分期轉讓;融資租賃中的各期支付租金,不導致交易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讓。除非融資租賃合同終止,否則,交易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始終不向承租人轉讓的。
融資租賃同賣主租賃有何區(qū)別?
賣主租賃并非融資租賃的任何類別,而是指該項交易的動機,在于制造商或批發(fā)商利用融資租賃形式促銷其自制或經(jīng)銷的產(chǎn)品。即使是在融資租賃出租人同時又是供貨人這種極端的情況下的,該制造商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身份也只能是出租人,而不能同時又是出賣人。
融資租賃同抵押貸款有何區(qū)別?
兩者在經(jīng)濟實質上或許有相似之處,但是在法律關系上完全不同。任何抵押都必需有以下前提,即,抵押物的所有權不屬于抵押權人。融資租賃中的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因此,不能說租賃物件是對出租人的租賃債權的抵押物。
融資租賃交易有幾個當事人?它們之間有怎樣的契約關系?
融資租賃交易至少有三個當事人:賣方(供貨方)、買方兼出租人、承租人。在賣方和買方之間是買賣交易,通過買賣合同進行。賣方的責任是交付貨物和提供對該貨物的質量保證和權利保證,其權利是收取合同價款;買方的責任是支付價款和受領貨物,其權利是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和檢驗該貨物。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是租賃交易,通過融資租賃合同進行。出租人的責任是轉讓租賃物件的占有、使用和通過使用收益的權利,其權利是收取租金;承租人的責任是支付租金,其權利是占有、使用租賃物件和通過使用取得收益。
同一宗融資租賃交易中的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之間有什么關系?
第一、買賣合同中的負有支付合同價款責任的買方與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是同一人;
第二、買賣合同的貨物與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件必須是同一物;
第三、買賣合同的生效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之一。買賣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使融資租賃合同不得解除;
第四、買賣合同因買方的支付價款及賣方的交付合格(即完全履行)而終止。這一終止,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與否無關。
融資租賃交易中的買賣合同同一般的買賣合同有何區(qū)別?
唯一的區(qū)別是,并非買方的承租人對賣方(供貨人)有直接請求權。也就是說,賣方(供貨人)根據(jù)買賣合同所負有的責任及于承租人。不過這里有兩個約束條件:一)承租人必需以某種形式成為買賣合同的一個當事人。這種形式可以是承租人以受領人的身分同作為買入人的出租人一道,同賣方訂立買賣合同。這時,買入人的責任是支付價款,其權利是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受領人的責任是受領貨物,其權利是檢驗貨物。他們兩者合在一起,構成一般買賣合同中的傳統(tǒng)意義上的買方。這種形式也可以是,在買賣合同中特別約定“供貨人在買賣合同中的責任應及于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在買賣合同上以最終用戶身分附簽。二)在承租人行使該請求權的情況下,出租人不得同時也行使該請求權。
融資租賃交易中的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兩者均由合同各方相互承擔義務,合同各方必須付出代價才能享受權利,因此是有償合同;
二)兩者都只要合同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條件達成協(xié)議,即可成立。實物交付并非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是諾成性合同;
三)兩者均必須取書面形式,因此是要式合同;
四)兩者均不得單方解除。
五)兩者的標的都不是行為,不是貨幣,而是物權。
融資租賃交易中的貨物(租賃物件)怎樣交付?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就買賣合同的貨物(因此也就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件)而言,唯一負有交付責任的,是買賣合同中的賣方(供貨人)。兼為買賣合同中的買方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無交付責任。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唯一負有受領責任及享有檢驗權利的,是承租人。兼為買賣合同中的買方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無受領責任,也不享有檢驗的權利。
承租人因何原因承擔受領責任和享有檢驗權利?
承租人之所以承擔受領責任和享有檢驗權利,是由于融資租賃交易的前提是租賃物件的供貨人及購買條件是由承租人指定和設定的。
買賣合同貨物(因此也就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件)交付不符時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交付不符時,由承租人向責任方索賠。在承租人兼為買賣合同的受領人或者作為有直接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買賣合同上附簽的情況下,承租人是在行使它自己在買賣合同中的索賠權;在承租人不是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情況下,承租人是在行使由兼為買賣合同買方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依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而轉讓給它的索賠權。相應地,在發(fā)生買賣合同項下的索賠時,索賠依據(jù)應由承租人提出,索賠標的應由承租人設定,索賠費用應由承租人承擔,索賠所得應歸承租人所有,索賠后果應由承租人承擔。與此同時,以兼為買賣合同買方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為索賠對象之說,不能成立。
此外,由于買賣合同已經(jīng)履行,尤其是,既然貨物已經(jīng)交付,則兼為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買賣合同的買方的支付價款的責任必定已經(jīng)履行,融資租賃合同便不得因貨物(租賃物件)交付不符而解除。承租人向出租人依合同約定的條件(幣種、金額、時間、方式)支付租金的責任不得解除。承租人由此所蒙受的損失,只能從對交付不符直接責任人的索賠中求得彌補。
如果買賣合同貨物的交付不符是出租人的責任時,如何處理?
首先,既然已經(jīng)交付,則交付不符的直接責任必定是供貨人或承運人的,承租人只應向直接責任人索賠;其次,交付不符包括貨物名稱、規(guī)格、制造廠家、數(shù)量、質量、地點和時間等等不符。其中,只有時間不符這一點,可能是兼為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買賣合同買方在支付定金、開信用證或其它形式的支付價款方面的延誤所致。這時,一方面是交付責任人應向承租人賠償,另一方面,是它有權反過來向有過錯的買方索賠。可見,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談不上承租人向出租人的索賠,更談不上融資租賃合同的因此解除。
怎樣理解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
第一、 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并非來自融資租賃合同,而是來自買賣合同,并且始自從賣方(供貨人)那里取得買賣合同貨物所有權憑證(例如,國際貿(mào)易中的裝運提單)之時。因此該權利對抗任何人,包括承租人、承租人的其他債權人和承租人破產(chǎn)時的破產(chǎn)清算人。
第二、除非該融資租賃合同終止以及除非原出租人同包括原承租人在內的第三人另外訂立向該第三人轉讓原租賃物件所有權的合同(例如,在原出租人和原承租人之間訂立的、由后者以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留購原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否則,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始終屬于出租人。承租人的支付租金,不是取得租賃物件所有權的對價。
第三、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這一所有權只具有相對意義。
首先,同任何租賃一樣,在合同期間,出租人所享有的僅僅是所有權四個權能中的一個,即,處分權。
其次,同其它租賃不同,無論在合同期間,還是合同期滿后,這一處分權均受其租賃債權制約。
(一)若出租人向第三人轉讓其所有權,則由于承租人的占有權不可侵犯,受讓人所得到的是受約束的處分權。因此,轉讓價應以租賃債權為準,而與租賃物件此時的公允市價無關。
(二)若雙方協(xié)議提前終止合同,則除了承租人應清償?shù)狡趥鶆胀,絕對不是簡單地由出租人取回租賃物件,而只能是由出租人收回他所提供的租賃融資額中尚未收回的部分。這時,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處分所得,無論是公開拍賣,還是承租人留購,其超過該余額的部分,均應退還承租人,其低于該余額的部分,則應由承租人補給。
(三)若承租人完全履行了融資租賃合同并有廉價購買選擇權,則留購價將是與租賃物件此時的公允市價毫不相干的象征性的名義價格。這時,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從經(jīng)濟意義上說,是由于租賃債權的全部實現(xiàn)而完全喪失。
因此,不妨說,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的最貼切的體現(xiàn),僅僅是承租人或任何第三人不得處分租賃物件,而不是出租人,無論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或期滿后,可以任意處分。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與租賃物件所有權有關的風險與收益均已轉移給承租人了。
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對承租人構成何種約束?
構成三方面的約束:
(一)承租人負有保管、保養(yǎng)、維修租賃物件,使之保持正常狀態(tài)的責任;
(二)租賃物件在承租人實際占有下毀損或滅失時,承租人負有向出租人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承租人不得有把租賃物件出售、轉讓、贈與、抵押、遷離、作投資物、非經(jīng)出租人同意而轉租,或其它任何侵犯出租人處分權的行為。
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對出租人構成何種約束?
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對抗任何人,包括出租人、出租人的債權人和出租人破產(chǎn)時的破產(chǎn)清算人。出租人的任何行為,包括向第三人轉讓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以租賃物件作為向第三人的抵押物(如果有人接受這種抵押),或者轉讓或質押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合同權利(如果有人受讓)時,均應以不侵犯承租人的上述權利為前提。
什么是出租人對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合同責任的履行?
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合同責任,是向承租人轉讓租賃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以及不妨礙承租人對這一權利的行使。
這一責任的履行,不是支付租賃物件價款。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物的租賃物件,在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間,不是買賣,談不上“支付價款”。支付買賣合同貨物價款,是兼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的買賣合同中的買方,在買賣合同中的及于賣方(供貨人)的責任。
這一責任的履行,不是交付兼為租賃物件的買賣合同的貨物,對于后者,無論是名義交付還是實際交付,都是買賣合同供貨人及/或運輸合同承運人或其港口代理人的責任,而不是出租人的責任。
這一責任的履行,也不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交單證。裝運單證和貨物發(fā)票是賣方(供貨人)向買方轉移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正如房主至多向房客出示房契以證明其有權出租,而不必向房客提交房契一樣,出租人不僅無需而且不應以提交租賃物件所有權憑證的方式向承租人轉讓租賃物件的占有權。在實務中,出租人往往會有向承租人轉交裝運提單的行為,但這并非是轉讓占有權的行為,而是為了便于承租人通過報關、提貨等而實現(xiàn)占有。設若買賣合同規(guī)定在承租人現(xiàn)場交付,則將無需裝運提單,更談不上提交了。
因此,出租人對這一合同責任的履行,是其不作為,即,不作任何妨礙承租人行使其占有權的行為,正如承租人的不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的責任的履行也是不作為一樣。
融資租賃合同何故及怎樣解除?
一)同任何合同一樣,融資租賃合同因履行完畢而解除,這表明合同雙方各自交易目的的實現(xiàn)。這時,在依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了租賃物件之后,相互不再有任何權利和責任。
二)同任何合同一樣,融資租賃合同因雙方協(xié)議而解除。這時,各自依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承擔權利義務。
三)若買賣合同的賣方或運輸合同的承運方根本未交付租賃物件(而不是交付不符),則由于租賃物件根本不存在,談不上其所有權的轉讓,出租人因此根本不可能履行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合同責任,占有權的轉讓將失之無據(jù),所以,這時融資租賃合同應予解除。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返還已從承租人那里收取的任何名目的款項。出租人的損失應通過向未交付的過錯責任人的索賠來彌補。這類索賠中的所得或損失是否及如何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分享或分擔,應由融資租賃合同約定。
四)同任何合同一樣,融資租賃合同因本身無效,而法定解除。這時,
(一)若系出租人過錯,承租人應有權選擇請求索回全部已付款項,或者選擇留購租賃物件。留購價應是租賃融資額扣除承租人已付款項后的差額。
(二)若系承租人過錯,出租人應有權選擇收回租賃物件,或者請求承租人即時支付全部租賃融資額。出租人已從承租人收取的任何款項,概不退還。
(三)若系雙方過錯,則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返還已從承租人那里收取的任何款項。出租人從租賃物件公開拍賣或承租人留購中所得的價款,應該用于沖抵其租賃融資額,沖抵后的余額,應歸承租人所得,沖抵后的不足部分,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補足。
五)承租人根本違約時,出租人可請求法定解除。這時,出租人有權請求收回租賃物件或者請求承租人即時清償全部欠款和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的計算是否以攤提全部購置成本為基礎?
不一定。首先,“購置成本”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既包括買賣合同價款,還可能包括不含在買賣合同價款內的運費、運輸途中的財產(chǎn)保險費,以及進口環(huán)節(jié)的關稅、增值稅等稅費。可以作為租金計算的依據(jù)的,至多只能是出租人所支付的那些費用,即,出租人在本項交易中的租賃融資額,而不包括承租人所自己直接支付的那些費用。其次,作為不斷創(chuàng)新的一種金融工具,租金的計算也可以只攤提出租人所提供的租賃融資額的大部分或一部分,而留有余值。該余值可以由承租人擔保,也可以不由承租人擔保。這些都應在合同中約定。為了在稅負上同其它租賃有所區(qū)別,在相應的會計準則或稅法中或許會對該余值占租賃融資額的上限作出規(guī)定。
融資租賃合同期滿時,租賃物件是否一定由承租人以名義價格留購?
不一定?梢粤糍彛部梢岳m(xù)租或退還出租人。留購時,可以用名義價格,也可以用上述余值。這些也應由合同約定。
什么是轉租?
轉租,是其標的物同一的多層次的融資租賃交易。其中,上一層次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層次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在第一層次中,出租人是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但承租人不是買賣合同中的受領人或最終用戶;在末一層次中,承租人是買賣合同中的受領人或最終用戶,而出租人并非買賣合同中的買方。對應于這種多層次的融資租賃交易,我們稱單層次的典型的融資租賃交易為直接租賃(直租)。轉租中諸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的責任和權利與直接租賃無異,但原因或目的不同。我們稱兼為上一層次中的承租人和下一層次中的出租人的那個當事人為轉租人。轉租人同第一出租人一樣,都轉讓租賃物件的占有權,但是,第一出租人憑享有所有權而轉讓,轉租人憑享有占有權以及憑上一層次的出租人的允諾而轉讓;轉租人同最終承租人一樣,都受讓租賃物件的占有權,但是,最終承租人為占有、使用而受讓,轉租人則為轉讓而受讓。轉租人并非上一層次出租人的代理人或下一層次承租人的代理人,它是上一層次出租人的直接的租賃債務人和下一層次承租人的直接的租賃債權人。轉租的作用在于使整個交易得以因轉租人的信用而成就。
什么是回租?
回租,是其中的承租人和供貨人是同一人的融資租賃交易。這時,雙方分別以買方和賣方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分訂立買賣合同(往往稱“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和融資租賃合同;刈庵械娜谫Y租賃合同與直租中的融資租賃合同無異;刈庵械馁I賣合同帶有濃厚的產(chǎn)權交易色彩,而與一般的必定要有技術條件磋商、交付和驗收的貨物買賣合同有所不同。但是,在轉讓標的物的全部的所有權這一點上,則兩者無異;刈獾纳鲜鎏攸c,使之雖有三方當事人,卻只有兩個主體。回租的作用在于使企業(yè)可以在不影響對自己既有的實物財產(chǎn)的使用和通過使用收益的情況下,把這些實物財產(chǎn)變成金融資產(chǎn),以滿足其經(jīng)營需要。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可能有怎樣的委托代理關系?
一) 如果出租人不是自己以買方身分去同賣方訂立買賣合同,而是委托第三人(包括承租人)去同賣方訂立買賣合同,則這時,在出租人同該第三人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雙方各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分訂立以購買行為為內容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委托人的責任是提供買賣合同價款,其權利是受讓買賣合同貨物的所有權;代理人的責任是按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的條件(特別是按承租人設定的條件向承租人指定的賣方購買)訂立和履行買賣合同,其權利是收取買賣合同價款及代理費。
二) 如果承租人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或者在買賣合同中沒有關于在交付不符時最終用戶有權直接向賣方索賠的約定,則發(fā)生索賠事件時,出租人或者是把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或者是以承租人作為自己的索賠代理人(盡管這一方式偏離了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件所有權的風險向承租人轉移的實質)。在后一情況下,雙方之間將存在以出租人(買方)為委托人和以承租人為代理人的委托代理關系。
三) 習慣上常見的“租賃委托”之說,則擬難成立。不能說承租人委托出租人購買,因為承租人既不提供價款又不取得貨物所有權,不具備委托人的資格。出租人之所以按承租人設定的條件向承租人指定的賣方購買,并非由于他是承租人的代理人,僅僅是由于這樣才能促成交易,達到通過租賃融資獲取收益的目的。更不能說承租人委托出租人出租,因為租賃物件不屬于承租人所有,他無此處分權。
怎樣看待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自己的籌資?
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自己的籌資,同任何資金提供者(融資人)自己的籌資無異。無論如何,出租人自己的金錢債權人,除非同時就是租賃債權人(例如在轉租交易中),否則,不是融資租賃交易的任何當事人。
怎樣看待對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的金錢債務的任何形式的保證(擔;蛸|押)?
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備上述保證為法定條件。如果有某種保證,則其性質與任何經(jīng)濟合同中的對其中的金錢債務償付責任的保證無異。這時,融資租賃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除非擔保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上附簽,否則,擔保人不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
可否將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保證金視為擔保方式之一的定金?
租賃保證金的收取,并非融資租賃合同成立的法定條件。若合同有此約定,則無論在實務中這種租賃保證金條款有怎樣的差別,視為定金都恐怕有些不妥。它不是為保證正式訂立融資租賃合同而支付的立約定金;不是因其支付而證明融資租賃合同成立的證約定金;也不能因其或許是某融資租賃合同成立要件而視為成約定金,因為成約定金不返還,而租賃保證金,則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完畢時返還(用于沖抵末次應付款項與返還無異);它不是解約定金,因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任何一方均無權以放棄或返還租賃保證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它也不是違約定金。因為,作為違約定金,收受方不履約時應雙倍返還。而這一點,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作為對違約的賠償,是不適用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違約下的損失賠償額,可以由合同約定,也可能需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但無論如何,同租賃保證金的確定方式無關?磥恚赓U保證金類似于預付款,其作用在于使承租人自己承擔一定的融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