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交易是20世紀50年代從美國開始發(fā)展起來的。隨著市場競爭的需要,為了滿 足不同客戶的需求和高科技產品,新的金融商品不斷涌現(xiàn),融資租賃交易方式也在不斷變化和創(chuàng)新。但無論怎樣變化,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沒有變化,只是使融資租賃交易本身所具有的融資功能、促銷功能變得更加靈活、便捷、有效。一個好的融資租賃合同法應該是反映租賃業(yè)務的基本特征,而不是試圖干預其發(fā)展。現(xiàn)就目前國際及我國融資租賃業(yè)務實踐中通行的幾種融資租賃合同類型簡單做個介紹。
  1. 杠桿租賃:一般是指出租人只投入少量資金,如20%~40%并以次為“杠桿”,其余部分依靠銀行和銀團貸款。出租人要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收益權、租賃物的保險受益權、租賃物的擔保收益權及租賃合同的收益權轉讓或抵押給貸款人,貸款人對出租人無追索權。這種杠桿租賃還與出租人所在國的各種稅收政策及會計制度有關。在有的國家出租人往往可以享有投資稅減免、折舊及利息扣減等優(yōu)惠。因此杠桿租賃又稱減稅杠桿租賃。這種租賃方式多在金額較大的融資租賃交易上采取,如飛機租賃、大批的電訊設備租賃,交易結構比較復雜,特別是在出租人與貸款人的融資安排方面。杠桿租賃只是突出強調其在融資方面的特殊點,而出租人的融資方式和渠道并不是融資合同調整的對象。其融資租賃合同本身仍然是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2. 轉租賃:一般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出租人將租賃物租給第一承租人,第一承 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又以第二出租人的身份把租賃物轉給第二承租人。國際租賃公約第二條對此種交易也明確規(guī)定“在一次或多次轉租交易涉及同一設備情況下,本公約適用每一項本應適用本公約的融資租賃交易”。第二種方式,是出租人把購買租賃物的買賣合同賣給第三人或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做為買受人及出租人履行買賣合同,他再從第三人手中租回租賃物的買賣合同賣給第三人或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做為買受人及出租人履行買賣合同,他再從第三人手中租回租賃物,并轉租給最終承租人。這種業(yè)務方式往往是出租人為了取得融資便利。在跨國租賃時,這種做法有時也是為了利用出租人在不同國度的稅收優(yōu)惠,降低融資成本。轉租賃業(yè)務,只不過是出租人分立為二而已。
  3. 回租(又稱出售回租):財產所有人將自己擁有的財產賣給出租人然后再租回來使用的一種融資租賃合同。財產所有人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在不影響自己對財產繼續(xù)使用的情況下,將物化資本轉變?yōu)樨泿刨Y本。這種方式中,承租人也就是出賣人,仍是由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組成的融資租賃交易。
  4. 項目融資租賃:這是一種創(chuàng)新的靈活的租賃業(yè)務,承租人是以項目自身的財產和效益為保證,與出租人簽定項目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對承租人項目以外的財產和收益無追索權,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項目的現(xiàn)金流量和效益來確定。出賣人通過自己控股的租賃公司采取這種方式來推銷產品,擴大市場份額。通訊設備、大型醫(yī)療設備、運輸設備、甚至高速公司經營權都可以采用這種方式。
  5. 經營租賃:這是基于租賃的會計準則的發(fā)布而產生的融資租賃的一種方式 。合同法只能從基本的法律特征來區(qū)分傳統(tǒng)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而業(yè)務監(jiān)管、稅收和會計部門則又會從各自不同的角度對融資租賃做出一些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屬于政策范圍,與法律規(guī)定是兩個不同范疇。國際會計通則按租期的長短、租期結束時,設備殘值的大小以及所有權是否轉移等方面做了一些規(guī)定,把租賃業(yè)務區(qū)分為經營性租賃業(yè)務和融資性租賃業(yè)務。不同類型的租賃有不同的會計規(guī)定。融資租賃要記承租人的資產負債,并由承租人提取折舊,攤提利息。承租人只能用稅后利潤償還本金。經營性租賃租賃物不在承租人的資產負債表反映,租金可以進成本,資產負債反映在出租人的財務報表上,并由出租人提取折舊,攤提利息。出租人還必須承擔租期結束后處理租賃殘值可能引起的風險。但許多租期在一年以上,租金包括了購置成本的大部分(具體界限由會計準則確定)的經營性租賃業(yè)務,其法律特征仍然時法律范疇的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為了追求資產負債表外融資,避免設備陳舊的風險以及降低租金支付費用,往往寧租不買。隨著二手設備市場的完善和高科技設備的更新?lián)Q代的加快,經營性租賃得到了快速發(fā)展。我國目前正在借鑒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正在起草訂租賃會計準則。二手設備市場也正在逐步建立,相信屬于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經營性租賃的融資租賃業(yè)務也會很快在我國發(fā)展起來。
  6. 銷售式租賃:生產或流通部門通過自己所屬或控股的租賃公司采取融資租賃方式促銷自己的產品。這些租賃公司依托母公司能為客戶提供維修、保養(yǎng)等多方面的服務。出賣人和出租人實際上是一家,但屬于兩個獨立法人。在采取融資租賃方式推銷產品時,同樣具備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工業(yè)發(fā)達國家的很多大廠商、大跨國公司很多都有專門為其服務的租賃公司,采取融資租賃方式推銷產品。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賣人不能同時是出租人。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的雙務合同。出賣人只能從事傳統(tǒng)的租賃業(yè)務或進行分期付款銷售,并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
    租賃公司作為一個融資、貿易和信用的中介機構,要自主承擔租金回收的風險,必須嚴格評估承租人的還款能力。通過綜合的或者專門的租賃公司采取融資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銷產品,可以減少制造商應收帳款和三角債的發(fā)生,有利于分散銀行風險,有利于促進商品流通。這類業(yè)務目前在我國還剛剛起步,市場潛力巨大。
  7. 風險租賃:是近年來在一些具有成熟的租賃市場的工業(yè)發(fā)達國家出現(xiàn)的一種新型業(yè)務方式。出租人以租賃債權和投資方式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出租人獲得租金和股東收益作為投資回報的租賃交易。在這種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報,一般為全部投資的50%,其次是設備的殘值回報,一般不會超過25%左右,這兩項收益相對比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則按雙方約定,在一定時間內以設定的價格購買承租人的普通股權。這種業(yè)務形式沒有改變融資租賃的基本法律特征,只是在租金回收時按雙方約定將部分租金債權轉為股權。這種業(yè)務為高科技、高風險開辟了一種吸引投資的新渠道,有利于促進這一領域的發(fā)展。
  8. 委托融資租賃:一種方式是,擁有資金的人委托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融資租賃第一出租人同時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時是受托人。第二種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購買租賃物,出租人根據(jù)購買合同支付貨款。又稱委托購買融資租賃。在這種業(yè)務中,要特別防止出租人先匯款給第三人或承租人,而實際上沒有簽定購買合同,也沒有租賃物。這種所謂“融資租賃”就不具備了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的基本特征,名為租賃實為借貸,是不規(guī)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