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具有融物和融資的雙重屬性。在售后返租型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所有權的原始取得、轉讓手續(xù)辦理、租賃物的合理對價、租金構成等因素,是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關鍵。如售后返租型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則按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案件基本情況
 
2016年8月9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回租)》(以下簡稱“主合同”),約定由B公司購買A公司相應物品,購買后返租給A公司,購買價為6000萬元人民幣或2000萬元人民幣(如不滿足主合同約定的條件,該約定的主要條件為提供相應土地作為抵押),租賃利率為10%/年。該主合同在公證處作了強制執(zhí)行公證。
 
2016年8月9日, A公司與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協(xié)議》,約定A公司委托B公司融資6000萬元或2000萬元人民幣,財務顧問費為900萬元人民幣。同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財務顧問服務確認函》,確認B公司履行完畢《財務顧問協(xié)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2016年8月9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抵押合同》,B公司授權A公司將主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作為抵押物抵押給B公司,用于擔保A公司履行主合同義務。
 
2016年8月9日,C公司與B公司簽訂《抵押合同》,將其名下兩宗地塊使用權抵押給B公司,用于擔保A公司履行主合同義務,該抵押合同在公證處作了強制執(zhí)行公正。同日,A公司與C公司向B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將C公司名下兩宗地塊使用權在上述《抵押合同》簽訂后45個工作日內(nèi)解除其上已存抵押后與B公司辦理抵押權登記。
 
2016年8月9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質押合同》,A公司將持有的D公司的100%股權出質給B公司,為A公司履行主合同義務提供擔保,該《質押合同》在公證處作了強制執(zhí)行公證。同日,D公司與B公司簽訂《國藥批文質押合同》,D公司將其持有的兩項國藥批文質押給B公司為A公司履行主合同義務提供擔保。
 
2016年8月9日,D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甲分別與B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A公司履行主合同義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上述《保證合同》均在公證處作了強制執(zhí)行公證。
 
2016年8月9日,D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甲分別與B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A公司履行《財務顧問協(xié)議》義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016年8月11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租賃物接受書》,確認主合同項下的全部租賃物A公司已經(jīng)接受完畢。
 
此后,A公司僅收到B公司扣除900萬元財務顧問費后的1000余萬元款項,其余4000萬元(應于2016年10月10日支付)B公司以A公司未履行支付4000萬元款項的條件(未提供相應抵押物)為由不予支付。
 
雙方遂產(chǎn)生爭議!
 
法律分析
 
一、售后回租與其他融資方式的相似與區(qū)別
《金融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售后回租業(yè)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yè)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也認可了售后回租的融資租賃模式。在實踐中,該種融資方式與傳統(tǒng)的抵押貸款,以及新型的讓與擔保貸款均容易產(chǎn)生混淆。
《貸款通則》第八條規(guī)定:“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chǎn)作為抵押物發(fā)放的貸款!笔酆蠡刈馀c抵押貸款定義雖然不同,但從形式來說,并無多大區(qū)別。售后回租籌資方式采用:資產(chǎn)轉讓、放款、還款、資產(chǎn)回購;抵押貸款流程采用:資產(chǎn)抵押、放款、還款、抵押撤銷。兩者均有資產(chǎn)作融資的保證。售后回租中承租人支付租金等于支付貸款的利息或本息,所支付的租金抵補了出租人的全部投資,相當于借款人始終背負銀行負債?梢哉f售后回租和銀行抵押貸款一樣反映了兩者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在實踐中很容易令人混淆。
 
但就其實質來講,兩者的區(qū)別還是非常的明顯:
1、法律關系不同
售后回租關系的建立有兩個合同、三個當事人。即采購和租賃兩個合同,涉及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回租業(yè)務中承租人與供應商是同一人)。而抵押貸款中有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涉及的各方主體是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借款人與抵押人有可能為同一人)。
2、讓渡的標的物的不同
融資租賃和信貸都是有相同的時間期限,有價出讓標的物的使用權。但租賃出讓是物(多為有形的機器設備),信貸出讓的是現(xiàn)金。
3、租賃物與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
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債權人(出租人),回租的標的物雖然在出售前和租賃期內(nèi)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將該物的所有權通過出售行為轉讓給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賃關系而享有該設備的使用權。而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及使用權)仍屬原所有者(即抵押人),設置抵押只是使債權人享有該物品的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期內(nèi)的所有權不歸債權人,而歸債務人。
4、會計核算不同
抵押物在抵押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資產(chǎn)負債表上反映,由抵押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chǎn)。融資性租賃物在出租人(債權人)的資產(chǎn)負債表上反映,由出租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chǎn)。
5、償還的資金來源、稅賦的不同
租賃費直接作為經(jīng)營費用,在成本中列支。而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只能是折舊和稅后利潤。正因為租賃還租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租賃才具有延遲納(所得)稅的功能。
6、物的處置程序不同
承租人違約(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中止租賃關系,直接收回租賃物。而貸款人違約(不歸還貸款),債權人要獲得抵押物償債,只要債務人有異議,還須經(jīng)過訴訟程序,才能處置抵押物。
7、租賃物和抵押物滅失后的處理不同
租賃物滅失,除保險責任外,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善良管理責任。而抵押物滅失,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重新設置抵押或擔保,否則可中止借貸關系,收回債權。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
(一)租賃物所有權的取得,是融資租賃的前提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备鶕(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融資租賃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三方主體,包含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關系,即出租人的“融物”和承租人的“融資”兩個方面。在承租人通過融物而實現(xiàn)融資租賃的過程中,租賃物的買賣是不可缺少的環(huán)節(ji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根據(jù)上述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承租人和出賣人可以為同一人,即融資租賃可以為兩方主體,司法實踐中,這種交易模式也被稱為售后回租,但從上述法律條款也可以看出,即使是兩方主體,租賃物的買賣關系即出租人的“融物”過程也是必需存在的要素,也就是一定要存在買賣租賃物的行為,因為沒有買賣行為的發(fā)生,租賃物的所有權不會變更給出租人,那么作為僅有兩方主體的融資租賃,承租人實際上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當然可以使用其所有的物,客觀上不會存在租賃該物使用權的問題,也就不存在回租的情形,因此,不發(fā)生買賣關系的所謂融資租賃是一個悖論,不應被認定為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融資租賃關系。
 
根據(jù)上述法律條款及分析,不論是三方主體,還是兩方主體,認定融資租賃行為的要素應包括買賣行為(出租人“融物”)和租賃行為兩個方面,缺一不可,買賣關系是租賃的前提條件,沒有買賣就沒有融資租賃。
 
(二)《融資租賃合同(回租)》的性質認定
A公司與B公司簽署的《融資租賃合同(回租)》及該合同履行過程中,并無租賃物的買賣,沒有發(fā)生“融物”的行為。
1、《融資租賃合同(回租)》第二條雖然約定了關于租賃物的購買的相關條款,但該條關于擬購租賃物的價款支付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和買賣交易習慣!逗贤ā返谝话偃畻l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主合同第二條的價款支付約定,要求A公司為還沒發(fā)生的融資租賃行為提供擔保后才進行支付,顛倒了出租人先“融物”后出租的先后順序,并且為A公司設置了不符合買賣交易習慣的義務,使該買賣交易行為價款支付部分難以履行。同時,結合租賃物的價值,交易習慣中也不存在因沒有擔保就極大的減少買賣標的物已確定的對價(自6000萬元減至2000萬元)的情形,一般來說,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其確定的價值也不應減損。
因此,從租賃物的價值及主合同為A公司設置的義務上來看,B公司要去A公司提供相應抵押物之后才將租賃標的價格確定為6000萬元,未提供相應抵押物則將租賃標的確定為2000萬元。這種情形,更符合抵押貸款的特征,該協(xié)議性質很難應被認定為借貸協(xié)議。
 
2、《融資租賃合同(回租)》第三條雖然約定了關于租賃物的交付,但根據(jù)其約定及履行過程來看,A公司從未向B公司交付過租賃物,B公司也未在租賃物上進行貼標,2016年8月9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載明:“B公司授權A公司將主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作為抵押物抵押給B公司”,也證明B公司沒有取得過租賃物的所有權!段餀喾ā返23條規(guī)定“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主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是機器設備及相關儀器等動產(chǎn),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沒有交付不發(fā)生物權的轉移,也就是說B公司自始至終都沒有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雙方的買賣行為沒有履行,B公司沒有融到物,那么,B公司如何將不是自己所有的租賃物租給A公司?
 
綜上,從主合同約定的租賃物購買、交付條款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看,A公司與B公司并不存在關于租賃物的買賣關系,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發(fā)生過轉移,B公司從未取得過租賃物的所有權,其權利一直在A公司處,所謂的《租賃物接受書》中所載的從B公司接受租賃物的情況不可能發(fā)生。根據(jù)上述分析,A公司與B公司簽署的《融資租賃合同(回租)》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僅進行了“融資”,而沒有“融物”,故可以認定名為融資租賃,實為企業(yè)間的借貸。
 
當然,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回租式融資租賃的認定因承辦法官對法律認識及其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不同而判決迥異,我們通過檢索已發(fā)生的案例發(fā)現(xiàn)目前法院對回租式融資租賃的認識不斷深入,不再片面的以合同形式為依據(jù)就武斷的認定融資租賃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逐漸的真正成為該類案件的判決依據(jù)。
 
(三)名為融資租賃,實為企業(yè)間借貸的法律后果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因此,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回租)》公司可能按實際法律關系即企業(yè)間的借貸關系處理。
 
1、關于企業(yè)間的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這種規(guī)定打破了我國實行的嚴格的金融監(jiān)管制度,認為借貸雙方均為法人、其他組織的借貸行為違反了國家金融監(jiān)管,上述司法結束有條件的認可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所訂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于被認定為借貸合同的融資租賃交易,如果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應認定合同有效。有效的條件包括二方面:一是借貸是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二是沒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及上述司法解釋第14條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
如果B公司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yè),A公司與B公司系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而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應認定借款合同有效。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審裁標準不一,不排除有的法院以融資租賃公司“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無效。
 
2、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回租)》按借貸法律關系的處理
主合同雖然有效,但因合同性質不同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亦不同,民間借貸合同主要適用《合同法》借款合同專章的規(guī)定和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那么,主合同的相關約定因合同性質不同而不再完全適用,法律關系不同,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適用法律不同,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亦不同。
(1)關于借款本金的認定
按照主合同約定,租賃物本金為2000萬,B公司實際向A公司支付1000余萬元,如果作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處理,融資租賃交易的本金應以2000萬元計算,并且受法律保護。但是如認定為借貸關系,就不能按融資租賃關系確定租金的構成,而應按借貸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確定借貸本金!逗贤ā返200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7條規(guī)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盉公司預先扣除的所謂財務顧問費應被認定為提前扣除的利息,B公司實際出借給A公司的資金應應為100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