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內(nèi)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shù)量;

(四)質(zhì)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除應當具備合同法第12條規(guī)定的基本事項外,從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出發(fā),結合審判實踐,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融資租賃合同還可以或者應當從如下方面進行約定:

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約定優(yōu)先的事項

1、合同履行地的約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9條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有約定,從約定。既然民訴解釋規(guī)定,合同履行地可以進行約定,那么可以從便于訴訟的出發(fā)點選擇約定相應合同履行地。

2、租賃物所有權歸屬約定。根據(jù)合同法第242條、第2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4條、第10條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據(jù)觀察,為了減少承租人的抵觸情緒,不少租賃公司在合同中都不直接寫明所有權歸屬,因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租賃物所有權一般歸為出租人,既然法律賦予約定優(yōu)先的權利,那么合同中是否約定就由各個公司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3、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約定。根據(jù)合同法第250條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可以對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進行約定,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所有權,則所有權歸出租人。

4、租賃物保管及維護義務約定。根據(jù)合同法第247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維修義務人是承租人。根據(jù)解釋第7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即誰占有誰負責。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一般情況下,合同中都會對租賃物的保管維修約定由承租人承擔,就該條約定,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比較容易接受。

5、租金約定。根據(jù)合同法第243條的規(guī)定,租金由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合理利潤構成。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租金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最重要的條款之一,租賃公司都會精心設計,就租金條款的約定,在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題不大。

6、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情況下租金的約定。根據(jù)合同法第247條,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保管責任,同時根據(jù)解釋第7條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該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承租人仍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否則則構成違約。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

7、租賃物價值約定。根據(jù)解釋第23條,訴訟期間對租賃物價值有爭議,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殘值確定,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若雙方認為依照上訴方法確認的價值嚴重偏離實際,可以委托評估或者拍賣確定。

其他重要事項約定

8、機身編碼確定。由于融資租賃租賃物是特定的,那么機身編碼作為識別租賃物唯一性的標志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是否一定要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進行約定呢?先考慮兩種情況:

(1)機身編碼清晰完整易于識別。那么有機身編碼,比較容易主張所有權,這種情況下,合同中約定機身編碼是有利的。當承租人處有多臺型號一致的設備,也比較容易確認租賃物。

(2)設備銘牌脫落毀損或者不清晰。那么有機身編碼反而不利于出租人,因為出租人需要證明設備就是租賃物,而且也存在承租人惡意損毀銘牌逃避責任或者進行重復融資。

綜合以上兩種情況,筆者的建議是機身編碼也要記錄,但是不一定要約定在合同中,可以根據(jù)現(xiàn)場狀況從有利自身的角度確定是否出示帶有機身編碼的證據(jù)。

9、合同解除到實際返還租賃物期間的損害賠償問題。合同法和解釋均未對此作出規(guī)定,那么假設在判決生效,承租人拒不履行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繼續(xù)占有使用,因判決已經(jīng)生效,所有違約金、逾期利息已經(jīng)固定,這段時間承租人基本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即使判決書中有“雙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這樣的判定,該筆費用是微不足道的。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承租人基本上是不會主動返還的,而是各種拖延,這對于出租人利益損害是巨大的,即使最終通過執(zhí)行取回,承租人多承擔的也僅僅是“債務利息”這樣的處罰,那么毫無疑問承租人會選擇拖延,因為這段期間基本上算是“免費”使用租賃物。

針對該問題,曾有融資租賃公司提出了“占有使用費”的概念,計算方式是按照租賃合同的租金標準,計算期間為合同解除之日到實際返還之日,也曾在訴訟中主張,基本被法院以無法律和合同依據(jù)為由駁回。從法理上來說,“占有使用費”是有道理的,因為合同已經(jīng)解除,法院已經(jīng)判決返還租賃物,承租人拒不返還,而此時張違約金和逾期利息已經(jīng)固定,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已經(jīng)構成不當?shù)美?/P>

因此,建議在合同中就合同解除到實際返還租賃物期間的損害賠償問題進行約定,這樣訴訟的時候至少也有合同依據(jù)。

10、判決全部租金至實際清償之日的損害賠償問題。判決生效至實際清償期間會有一段時間空白,那么這段時間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現(xiàn)有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但是這是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對承租人懲罰太重,法院可能會以公平原則駁回,如果過于輕微,則承租人會選擇拖延,曾有某融資租賃公司是以違約金的形式主張損害賠償,其在違約金一條的訴訟請求表述為:xxx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有法院支持,也有判決為“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

很顯然,后者對于出租人是非常不利的,那么應當如何保障權利呢,最簡便的辦法便是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進行約定,這樣至少有了合同依據(jù)。

11、送達地址約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guī)定,合同約定地址可以作為訴訟送達地址,這將會極大縮短訴訟時間、節(jié)約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