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

 (2016)粵0112民初1888號

劉家奇、鄧傳福:

    本院受理原告港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家奇、鄧傳福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粵0112民初188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劉家奇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港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7406.4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每月應付未付的租金為基數(shù),自對應的應付款時間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計至最后一期應付款時間即2016年6月26日止,自2016年6月27日起,則以197406.40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千分之一計至付清款項之日止);二、被告鄧傳福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鄧傳福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劉家奇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82元,由兩被告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