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粵0106民初10696號

湖南衡利豐陶瓷有限公司、浙江吉鑫祥叉車制造有限公司、張四通:

    本院受理原告億多世(中國)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湖南衡利豐陶瓷有限公司、浙江吉鑫祥叉車制造有限公司、張四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訴訟須知、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相關(guān)訴訟材料。原告訴請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應(yīng)付未付的全部租金共計237120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121180.80元;3、被告一承擔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40000元;4、被告二、三對上述1-3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的訴訟費由三被告共同承擔。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nèi)。本院定于2017年3月16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