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自行選定設備和供貨人,自行驗收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出資并擁有租賃物所有權,但不承擔租賃物質量瑕疵風險,承租人亦不得以此抗辯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即租賃物的質量問題不影響出租人依合同約定收取租金。所以,如果爭議設備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但不得因此而免除或減少對方支付租金的義務。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自行選定設備和供貨人,自行驗收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出資并擁有租賃物所有權,但不承擔租賃物質量瑕疵風險,承租人亦不得以此抗辯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即租賃物的質量問題不影響出租人依合同約定收取租金。所以,如果爭議設備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但不得因此而免除或減少對方支付租金的義務。

  但租賃公司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缺陷,不適合承租人使用,長期滯留必然造成損失,此時租賃公司負有積極處理租賃物的義務,租賃公司怠于履行此義務,承擔貶值損失理所應當。由于處理設備時,租賃期已屆滿,依融資租賃之特征,此時設備所有權應歸承租人,承租人有權獲得出售設備所得之價款,而租賃公司則有權收取扣除設備貶值后的租金及其利息、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