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89號
東莞曉達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黃縣新、王福強:
本院受理原告廣東富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你們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東莞曉達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富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39960元;二、被告東莞曉達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富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計付,具體為:以10333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7月27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8月27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9月27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10月27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11月27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12月27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1月27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2月27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3月27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4月27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5月27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6月27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黃縣新、王福強對上述第一、二項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黃縣新、王福強承擔保證責任后,在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內有權向被告東莞曉達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廣東富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上述欠款,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020元,由被告東莞曉達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王福強、黃縣新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