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大樂業(yè)租賃公司與張欣、馬建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發(fā)表時間:2015-11-8 16:06:50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shù):3681 |
河北省灤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5)灤民初字第1248號 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楠。 被告:張欣。 被告:馬建強。 被告:張穎。 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欣、馬建強、張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志會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楠、被告張欣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馬建強、張穎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11月5日,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欣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依據(jù)合同規(guī)定,被告張欣從原告方承租解放牌牽引半掛汽車10輛,被告馬建強、張穎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張欣未能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被告共拖欠到期租金1539983.22元,經(jīng)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張欣向原告交納履約保證金480000元,沖抵所欠租金,實際尚欠原告到期未付租金1059983.22元。依據(jù)合同規(guī)定和法律規(guī)定,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欣給付原告租金1059983.22元及違約金317994.97元。被告馬建強、張穎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張欣辯稱,對于原告起訴的租金沒有異議,但是違約金過高,在2014年12月10日有5輛車被公司收回。 被告馬建強未作答辯。 被告張穎未作答辯。 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jù)用于支持其訴訟請求: 證據(jù)一、《龐大樂業(yè)賃物買賣合同》,用于證明2012年11月5日,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作為購買方、唐山市瑞和眾興大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作為出賣方,張欣作為承租人,三方共同簽訂了《龐大樂業(yè)租賃物買賣合同》的情況; 證據(jù)二、原、被告所簽《龐大樂業(yè)融資租賃合同》,用于證明合同中約定下列主要內(nèi)容: 1、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根據(jù)乙方張欣的指定和要求,從唐山市瑞和眾興大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處購買解放牽引車(主)/中集牌掛車十臺并出租給乙方張欣; 2、乙方張欣需向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項包括總租金、融資租賃手續(xù)費、履約保證金和留購款,其中總租金為1688534.39元,融資租賃手續(xù)費80000元,履約保證金為480000元,留購款為10000元; 3、租賃期限為18個月,總租金分18個月付清(即2012年12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乙方張欣具體每月支付租金金額及交付租金的時間以其本人簽字確認的《分期租金明細表》(附件)為準; 4、如乙方張欣有違約行為,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數(shù)額的違約金;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退還; 5、如乙方張欣有違約行為,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向乙方收取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并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額30%的違約金,乙方已繳納的租金不予退還; 6、丙方馬建強、張穎愿為乙方張欣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期間為乙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證據(jù)三、租金明細表,用于證明租金明細表載明雙方約定被告每月所交租金數(shù)額; 證據(jù)四、租賃物交接確認函,用于證明被告確認收到租賃物; 證據(jù)五、交款明細表及租金收據(jù),用于證明被告張欣向原告交納租金148551.17元; 證據(jù)六、履約保證金收款收據(jù),用于證明原告收到被告所交履約保證金480000元; 證據(jù)七、附件,證明原告在2014年12月10日將租賃車輛收回。 經(jīng)庭審認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且三被告未以任何形式提出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出租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方張欣(乙方)、擔保方馬建強、張穎(丙方)簽訂了《龐大樂業(yè)融資租賃合同》。 合同簽訂后,被告張欣向原告交納了履約保證金480000元、融資租賃手續(xù)費80000元,并先行預付了留購款10000元。但被告張欣自合同簽訂后未按合同約定按期交納租金,僅向原告交納租金148551.17元。截至2014年5月10日(合同期滿日),被告張欣拖欠租金1539983.22元。 2014年12月10日,原告將被告張欣融資租賃的車輛其中的五臺收回。另查明,該五臺車輛已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法院將車輛手續(xù)查封。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各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被告張欣應當按合同約定給付全部拖欠租金。被告向原告交納的履約保證金雖具有違約金性質(zhì),但因原告已按沖抵租金處理,并在訴請租金中予以扣除,屬于對己方權利的處理,并無不妥。原、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于2014年5月10日到期,2014年12月10日原告將被告張欣融資租賃的車輛10臺中的其中5臺收回,因該車輛已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法院將車輛手續(xù)查封,該5臺車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原告請求被告張欣給付該5臺車輛的到期租金,應另案處理。被告張欣應向原告支付另5臺車輛的租金數(shù)額為529991.61元((1539983.22元(拖欠租金)÷2】-(480000元(履約保證金)÷2】=529991.61元(應付租金)】)。 本案中被告張欣未按合同規(guī)定給付原告租金,違反了合同規(guī)定,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違約金按實際拖欠租金金額的30%進行計算,屬于違約金約定過高,本院酌定按被告實際拖欠原告租金的15%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被告馬建強、張穎為被告張欣履行《龐大樂業(yè)融資租賃合同》向原告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應當向原告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張欣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5臺車輛的租金529991.61元; 二、由被告張欣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違約金79498.74元(拖欠租金529991.61元X15%=79498.74元); 三、被告馬建強、張穎對本判決第一、二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4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9947元,由被告張欣、馬建強、張穎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9894元,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張志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 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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