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谑协偵絽^(qū)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5)瓊山民一初字第394號
            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順義區(qū)北小營宏大工業(yè)開發(fā)中心A區(qū)6號。營業(yè)執(zhí)照號110000450067958。
            法定代表人:王超,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歐明虎,該公司職員。
            被告:趙月保。
            委托代理人:尚金龍。
            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租賃公司)訴被告趙月保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郭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恒租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歐明虎及被告趙月保的委托代理人尚金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中恒租賃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9月6日、2013年11月2日簽訂了兩份《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原告根據(jù)被告的指定向海南恒日柳工挖掘機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一臺柳工CLG906D及一臺柳工CLG908DN型號的挖掘機,價格分別為32萬元、40萬元。用于出租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為36個月,被告應于每月的15日前向原告支付租金。兩臺挖掘機月租金分別為9128.86元、11411.08元。如被告逾期未付,則應按拖欠到期租金的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違約金且原告有權(quán)解除合同收回融資租賃設備。合同簽訂之后,原告即依約向海南恒日柳工挖掘機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臺柳工CLG906D及一臺柳工CLG908DN型號的挖掘機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履行支付租金義務,已拖欠原告到期租金138484.04元及逾期違約金40761.21元,合計179245.25元(違約金暫計至2015年1月5日)。鑒于被告已無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意愿。原告已分別于2014年8月28日、2014年10月中旬將上述設備拖回。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仍拒不支付,致使合同簽訂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已構(gòu)成根本違約,為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解除原告與被告分別于2013年9月6日、2013年11月2日簽訂的兩份《融資租賃合同》;二、被告賠償拖欠原告到期租金138482.04元及逾期違約金40761.21元,合計179243.25元(違約金暫計至2015年1月5日)三、、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趙月保辯稱: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對原告主張的租金138482.04元無異議,但是對違約金的計算有異議,被告無過錯,被告承租設備后,該設備應屬于被告的,被告對原告已出賣的涉案兩臺挖掘機并不知情,因被告有權(quán)知道設備出賣的價格。原告對此有過錯,被告不應支付違約金。因被告目前資金緊張無力償還,如原告同意協(xié)商,被告可以在今年的5、6月份一次性還請租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編號為ZLGR-156-130015號融資租賃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原告根據(jù)被告的自主選擇以320000元的購置價格向供貨商海南恒日柳工挖掘機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日柳工公司)購買一臺柳工CLG906D型號挖掘機供被告租賃使用,融資租賃期限自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共計36個月,起租開始后的每月15日支付租金。首期租金32000元、保證金16000、保險費8220元在合同簽訂日向原告支付,設備驗收交付日為2013年9月6日。同年11月2日,原、被告簽訂了合同編號為ZLGR-156-130023號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根據(jù)被告的指定以400000元價格向恒日柳工公司購買一臺柳工CLG908DN型號挖掘機供被告租賃使用,融資租賃期限自2013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2日共計36個月,起租開始后的每月15日支付租金。首期租金40000元、保證金20000元、保險費9900元在合同簽訂日向原告支付,設備驗收交付日為2013年11月2日。上述兩份合同均約定:原告有權(quán)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上浮或下調(diào)幅度進行相對應的調(diào)整租金;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視為被告違約,原告有權(quán)解除合同,取回合同項下一臺或多臺租賃物,并要求被告償付合同項下應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違約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合同中應付款項。逾期違約金從應付金額的支付日起至還請為止按照逾期金額日千分之一計算。保證金作為合同各條款的履約擔保,租賃期限屆滿,如被告未發(fā)生違約情況下歸還被告保證金或被告所有應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總額小于保證金時,保證金可以自動沖抵應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額,多余保證金退還給被告;被告應在租賃期滿前兩個月向原告申請退還保證金,否則視為同意沖抵;因被告違反本合同導致本合同終止,保證金將不予退還。租賃期限屆滿,原告同意以500元/臺作為留購價格將租賃物所有權(quán)轉(zhuǎn)移給被告。據(jù)此,原、被告與恒日柳工公司簽訂了兩份買賣合同,約定恒日柳工公司在交貨期限內(nèi)向被告交貨。2013年9月3日和11月2日原告經(jīng)檢驗確認分別收到合同約定的柳工CLG906D型號挖掘機和柳工CLG908DN型號挖掘機。被告于2013年9月初支付柳工CLG906D型號挖掘機首期租金32000元、手續(xù)費7200元、保證金16000元、留購價500元、信用管理費2000元、保險費8220元,合計65920元;于2013年11月初支付柳工CLG908DN型號挖掘機首期租金40000元、手續(xù)費9000元、保證金20000元、保險9900元、留購價格500元、信用管理費2000元,合計81400元。之后原告分別支付906D型號挖掘機第1至5期全部租金以及第6期部分租金合計46497.18元,尚欠第6期部分租金以及第7至第11期的全部租金合計54038.96元未付;支付908DN型號挖掘機第1至3期全部租金及第4期部分租金合計41078.8元,尚欠第4期部分租金以及第5至第11期的全部租金合計84443.08元。兩臺挖掘機租金合計138482.04元未付,F(xiàn)上述兩臺挖掘機原告分別于2014年8月28日和10月中旬拖回。
            上述事實,有合同編號為ZLGR-156-130015號《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ZLGR-156-130023號《融資租賃合同》、《租金計算表》兩張、《趙月保906D設備融資付款及欠款明細》、《趙月保908DN設備融資付款及欠款明細》、《驗收條》兩張在案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分別于2013年9月6日和11月2日分別簽訂的兩份《融資租賃合同》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nèi)容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原告分別向被告交付柳工挖掘機共兩臺,已依約履行了自身的合同義務,但被告僅向原告支付兩臺設備部分租金,尚欠兩臺挖掘機租金合計138482.04元未付,被告已構(gòu)成違約,原告根據(jù)合同約定有權(quán)解除上述兩份《融資租賃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雙方于2013年9月6日和2013年11月2日簽訂的兩份《融資租賃合同》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向被告收取兩臺挖掘機合計1000元的留購價款至今未退還被告,現(xiàn)原告同意將該1000元的留購價款沖抵被告拖欠的租金,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137482.04元。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已構(gòu)成違約,故其除應支付尚欠租金外,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雖在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已就違約責任條款進行了明確約定即依照逾期金額的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違約金,但基于涉案兩臺設備原告已拖回、保證金已依約不予退還被告,結(jié)合被告違約情況及原告損失程度,本院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均衡,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認為本案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日千分之一明顯過高,故本院酌情調(diào)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流動資金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原告主張違約金期限從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1月5日,本院予以照準。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趙月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37482.04元及違約金(以137482.04元為本金,自2014年3月15日起計至2015年1月5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流動資金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4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778元,被告趙月保負擔1165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隨案款徑行支付原告,本院不作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骸
            審判員  郭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姚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