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融租賃公司與深圳市金江精密機械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發(fā)表時間:2015-10-9 17:30:13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shù):4969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4)園商初字第02778號 原告裕融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東富路8號。 法定代表人許國興,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田小菊。 委托代理人顧維艷。 被告深圳市金江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華新區(qū)大浪街道高峰社區(qū)元芬村工業(yè)區(qū)F棟二樓C區(qū)。 法定代表人楚江維。 被告深圳市晟泰精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qū)石巖街道石龍社區(qū)恒昌榮工業(yè)園1、2、3、4棟廠房(2棟1樓B區(qū))。 法定代表人郝鵬。 被告楚江維。(未到庭) 被告郝鵬。 被告喬麗艷。 原告裕融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金江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江公司)、深圳市晟泰精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泰公司)、楚江維、郝鵬、喬麗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肖淑紅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起訴狀副本、傳票及相關材料,依法由審判員肖淑紅、人民陪審員蘇玉林、周惠明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顧維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江公司、晟泰公司、楚江維、郝鵬、喬麗艷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6月14日,原告與被告金江公司簽訂合同號為05062013060780的《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一臺品牌為志遠-東莞志遠數(shù)控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二臺加工中心租賃給被告金江公司,被告金江公司從2013年6月起每月21日前以轉賬的方式支付租金(每月一期共24期,第1-23期每期35516元、第24期為35500元),但被告從2014年6月起就到期的第13期部分租金給付予原告后。經(jīng)原告委請律師寄發(fā)律師函催繳后,被告金江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金江公司支付2014年9月21日前所生的違約金12842.43元;2、被告金江公司支付拖欠的2014年6月第13期部分租金15516元及2014年7、8、9月份已到期的第14、15、16期租金共計106548元及從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日息萬分之六所產(chǎn)生的違約金;3、被告金江公司給付原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合計人民幣284112元及從20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日息萬分之六所產(chǎn)生的違約金;4、連帶保證人被告晟泰公司、楚江維、郝鵬、喬麗艷承擔對被告金江公司的連帶保證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稱被告于2015年1月5日付款人民幣16000元以沖抵未付租金,故訴訟請求第2項變更為請求被告金江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計106064元,其余訴請求不變,并明確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公告費。 被告金江公司、晟泰公司、楚江維、郝鵬、喬麗艷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原告裕融租賃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與金江公司(承租方/乙方)、被告熊廷祿、鄧亞麗(連帶保證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編號:05062013060780)一份。合同約定:甲方根據(jù)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選定,以出租給乙方為目的,為乙方購買買賣合同附表中記載的租賃物予乙方,乙方則同意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該對象;在本合同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乙方應在合同附表載明的驗收期限內(nèi)自行對租賃物實施驗收,并應在三天內(nèi)向甲方提交《租賃物驗收證明書》,否則視為甲方已驗收完畢,并以租賃物交付日視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應當按照附表第(7)項中規(guī)定的數(shù)額及支付條件向甲方支付租金;保證金不計利息,甲方可將保證金抵消乙方基于本合同產(chǎn)生的全部或部分債務;發(fā)生一次或一次以上遲延支付租金時,甲方無需催告通知即可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未支付及全部未到期租金及由租賃物產(chǎn)生的其他一切費用;乙方怠于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租金及相關費用時,在此遲延期間,乙方應按照應付的金額以每萬元每日6元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的連帶保證人應保證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并保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為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對甲方的全部債務及前述款項有關的滯納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財產(chǎn)保全費、申請執(zhí)行費、律師費、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在該合同附表中載明:租賃物為二臺制造商為東莞志遠數(shù)控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型號為ZMC-L850,機號為5220017的立式加工中心;型號為ZMC-SL850,機號為3200043、3200042的立式加工,中心租賃期間為24個月;交付預定日為2013年6月;保證金為人民幣159342元;第一期租金的支付日為2013年6月21日,從第二期開始每月21日前支付;保證金用于平均沖抵租金,第1-23每期應實際支付人民幣35516元,第24期應實際支付為人民幣35500元。 2013年6月14日,被告金江公司簽署《起租通知書》,載明:編號為05062013060780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已確實收到,于當日驗收合格并訂于2013年6月21日正式起租。 原告陳述,被告方的付款情況為:于2013年6月18日、8月10日、9月11日、10月17日、于2014年1月27日均支付人民幣35516元;于2014年2月14日支付人民幣71032元,于2014年2月20日、3月18日、4月8日、5月12日、7月4日均支付人民幣35516元,于2014年8月7日支付人民幣20000元,于2015年1月5日支付人民幣16000元。 另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以公告方式向五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相關材料。經(jīng)過60日,即2015年2月25日視為已向五被告送達。 庭審中,原告方確認,其所主張的租金已扣除保證金。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融資租賃合同、委托購買合同、起租通知書、租金支付明細、還款明細、付款憑證,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有效,原、被告均應受該合同條款的約束,享受及承擔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F(xiàn)原告已按約提供租賃物,被告亦應按約付款,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向原告支付租金構成違約,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計人民幣390176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已到期租金的違約金,其主張按每日萬分之六計算,亦有合同依據(jù),且被告亦未到庭抗辯該利率過高,因此,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可按每日萬分之六計算。關于各期租金違約金的計算,應按實際逾期天數(shù)及實際逾期付款金額予以計算。起訴狀副本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已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的主張已于2015年2月25日前到達被告,現(xiàn)原告主張截至2015年3月30日的違約金計人民幣36648.75元符合合同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以390176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萬分之六,自2015年3月31日起計算違約金的主張亦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 被告深圳市晟泰精科科技有限公司、楚江維、郝鵬、喬麗艷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連帶保證人,應就被告公司深圳市金江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熊廷祿、鄧亞麗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深圳市金江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追償。 被告深圳市金江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晟泰精科科技有限公司、楚江維、郝鵬、喬麗艷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其抗辯權利。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金江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裕融租賃有限公司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計人民幣390176元,并賠付原告裕融租賃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3月30日止的違約金人民幣36648.75元以及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390176元中的未給付部分為基數(shù)、按每日萬分之六計算的違約金。 二、被告深圳市晟泰精科科技有限公司、楚江維、郝鵬、喬麗艷對被告深圳市金江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深圳市晟泰精科科技有限公司、楚江維、郝鵬、喬麗艷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深圳市金江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追償。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345元,公告費人民幣600元,合計人民幣7945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江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晟泰精科科技有限公司、楚江維、郝鵬、喬麗艷負擔,原告同意其所預繳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向原告支付訴訟費人民幣79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支行營業(yè)部,帳號:10×××99。 審 判 長 肖淑紅 人民陪審員 蘇玉林 人民陪審員 周惠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瑩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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