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公司與河南省淼雨飲品公司、孟州市淼雨果蔬業(yè)公司、王三星、王桃花、王科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發(fā)表時間:2015-6-2 17:40:36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shù):5404 |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098號 原告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開發(fā)區(qū)前進東路1228號12樓。 法定代表人王幼章,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書利。 委托代理人江華。 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影視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三星,職務不明。 被告孟州市淼雨果蔬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工業(yè)集聚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金生,職務不明。 被告王三星。 被告王桃花。 被告王科。 原告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孟州市淼雨果蔬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王三星、被告王桃花、被告王科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馬書利、江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孟州市淼雨果蔬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王三星、被告王桃花、被告王科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ァ1景脯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簽訂合同編號為2013101004007L003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物件為租賃合同項下附件所列的儀器設備,租賃物件的供應商為天津明佳智能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租賃期限為36個月,起租日為2014年1月24日,租金總期數(shù)為36期,支付方式為每月支付一期,每期租金人民幣92,200元(以下幣種同)。被告孟州市淼雨果蔬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王三星、被告王桃花、被告王科為上述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同時各方簽署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租賃物的動產(chǎn)抵押登記手續(xù),以擔保債務的履行。租賃合同生效后,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僅支付了3期租金,且有遲延支付現(xiàn)象,此后租金被告均未支付。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合計3,042,600元;2、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按每日萬分之五標準向原告支付自每期租金應付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遲延違約金;3、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留購價款500元;4、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支付完畢上述全部債務的,原告有權對系爭設備實現(xiàn)抵押權;5、被告孟州市淼雨果蔬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王三星、被告王桃花、被告王科對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6、五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 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孟州市淼雨果蔬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王三星、被告王桃花、被告王科未到庭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簽訂編號為2013101004007L003的《融資租賃合同》!度谫Y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為出租人,聯(lián)系地址江蘇省昆山市前進東路1228號12樓,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為承租人,聯(lián)系地址焦作市影視大道;承租人必須根據(jù)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承租人應當就遲延款項按每日萬分之八向出租人支付遲延違約金,自應付款項到期日起至實際清償日為止;關于“違約和救濟”約定:1、若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視為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1.1未按時向出租人足額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首付租金、手續(xù)費、租賃保證金、保險費等;……;2、若發(fā)生上述任一違約情形,出租人有權選擇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救濟措施,2.1解除本合同,2.2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本合同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留購價款及其他應付款項;……;2.5全額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等等。 《融資租賃合同》的附件1租賃明細表約定:租賃物件名稱為裹包機、規(guī)格為MJ-ZZT20、數(shù)量3臺、單價170萬元,供應商和制造商為天津明佳智能包裝科技有限公司,設備序列號分別為MJ0016、MJ0017、MJ0018,設置地點為焦作市影視大道;起租日為2014年1月24日,租賃期自起租日起算36個月,每期租金92,200元,自2014年1月21日起每月支付一期,支付方式為期初支付,出租人將在起租后向承租人提供《租金明細表》,承租人同意無條件接受該等《租金明細表》并根據(jù)該表按期足額租金;首付租金2,361,800元,租賃保證金0元,手續(xù)費為82,100元,留購價格為500元;等等。 同日,原告與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明佳智能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購買合同》,其中約定買賣交易設備為規(guī)格MJ-ZZT20的裹包機3臺、單價170萬元,供應商和制造商為天津明佳智能包裝科技有限公司,設備總價510萬元。此后,各方還簽署了《款項支付確認書》,約定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租賃合同項下應付的首付租金、手續(xù)費、租賃保證金等,并約定該費用于《款項支付確認書》簽署后30日內(nèi)支付;等等。同年1月10日,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明佳智能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一筆價款2,361,800元,同年1月24日,原告向天津明佳智能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二筆價款2,738,200元。 2014年1月10日,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租賃物件接收證書》,確認于當天清查、接收全部租賃物件。 另查明,被告孟州市淼雨果蔬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王三星、被告王桃花、被告王科分別向原告出具《保證書》,同意為編號2013101004007L003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的一切債務,包括但不限于主債權(包括因利率變化或其他原因導致增加的金額)、利息、逾期利息、保證金、首付款、留購價格、違約金、預定損失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債權人實現(xiàn)擔保權利和債權所產(chǎn)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2年,若主合同約定分期還款的,則保證期間為至最后一期還款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主合同如有二人以上的保證人,各保證人均同意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另外,《保證書》還約定,若原告享有任何其他擔保,原告有權自主決定實現(xiàn)各擔保的順序,尤其原告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需先行向任何擔保人或擔保物采取任何行動。等等。 再查明,原、被告還就租賃物件抵押擔保簽訂了《抵押合同》,并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動產(chǎn)抵押登記,取得了《動產(chǎn)抵押登記書》!兜盅汉贤芳s定,抵押權人(債權人)為原告,抵押人(債務人)為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約定擔保范圍為編號2013101004007L003《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一切債務,包括但不限于主債權(債權人向債務人收取的總金額為3,319,700元的總租金及留購價格以及本合同擔保范圍內(nèi)全部其他債務)、利息、逾期利息、保證金、首付款、留購價格、違約金、預定損失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債權人實現(xiàn)擔保權利和債權所產(chǎn)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本合同中擔保期間至擔保債務最后一期還款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為止。 2014年1月21日,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首期租金及手續(xù)費;同年2月19日,支付第二期租金92,200元;同年4月28日,支付第三期租金92,200元。此后剩余租金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支付。 2014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發(fā)出《逾期款項催收函》,向被告催討未支付租金及遲延違約金等費用。 審理中,原告將第二項訴訟請求調(diào)整為要求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4年12月15日止的遲延違約金54,198.50元。 以上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另由融資租賃合同及購買合同、收到客戶款項確認書、付款憑證、款項支付確認書、租賃物件接收證書、保證書、抵押合同、動產(chǎn)抵押登記書、付款憑證、逾期款項催收函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及《抵押合同》等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首先,原告已依約提供租賃設備,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理應按時支付租金,而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故按照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要求其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及遲延違約金、未到期租金和留購價款、實現(xiàn)抵押權等。其次,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機器設備抵押給原告,并辦理了動產(chǎn)抵押登記手續(xù),現(xiàn)其未按時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時,原告有權要求其在約定范圍內(nèi)以抵押物對應付款項承擔擔保責任。第三,被告孟州市淼雨果蔬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王三星、被告王桃花、被告王科承諾對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故原告在保證期間內(nèi)要求被告孟州市淼雨果蔬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王三星、被告王桃花、被告王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審理中,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孟州市淼雨果蔬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王三星、被告王桃花、被告王科全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自愿放棄訴訟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逾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合計人民幣3,042,600元; 二、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原告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遲延違約金人民幣54,198.50元; 三、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留購價款人民幣500元; 四、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屆時未履行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確定的付款義務,原告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可與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協(xié)議,以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制造商為天津明佳智能包裝科技有限公司、規(guī)格為MJ-ZZT20、設備序列號分別為MJ0016、MJ0017、MJ0018的三臺裹包機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五、被告孟州市淼雨果蔬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王三星、被告王桃花、被告王科對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被告孟州市淼雨果蔬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王三星、被告王桃花、被告王科履行本判決第五項確定的全部義務后,有權向被告河南省淼雨飲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計31,194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36,794元,由五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包 莉 代理審判員 呂燕娜 人民陪審員 沈耀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廉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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