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440號
            原告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開發(fā)區(qū)前進東路1228號12樓。
            法定代表人王幼章,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強,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蕾,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冠縣華潤特種軸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冠縣冠臨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李秀玲,職務不明。
            原告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冠縣華潤特種軸承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冠縣華潤特種軸承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4年3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合同編號為2013082704015L002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供應商為浙江東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的機器設備,租賃期限36個月,起租日為2014年3月19日,租金自2014年3月18日起每月一期、期初支付,每期租金人民幣83,250元(以下幣種同)。原告按照被告的選擇和指定,與供應商簽署了購買合同,購買了相應機器設備。原告支付價款后,按約向被告提供了租賃物件,被告已驗收了全部物件。但租賃合同生效后,被告僅支付了1至3期租金,且第3期租金支付中出現(xiàn)遲延,后經(jīng)催討均未按期付款,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2,747,250元;2、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14年12月16日的遲延違約金41,958元;3、被告支付原告設備留購價款5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82,000元;5、若被告未償還上述債務,應歸還原告編號為2013082704015L002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件,并以該等租賃物返還時的價值抵償上述1-4項債務。
            被告冠縣華潤特種軸承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簽訂編號為2013082704015L002的《融資租賃合同》!度谫Y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為出租人,聯(lián)系地址江蘇省昆山市前進東路1228號12樓,被告為承租人,聯(lián)系地址山東省冠縣冠臨路168號;承租人必須根據(jù)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承租人應當就遲延款項按每日萬分之八向出租人支付遲延違約金,自應付款項到期日起至實際清償日為止;關于“違約和救濟”約定:1、若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視為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1.1未按時向出租人足額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首付租金、手續(xù)費、租賃保證金、保險費等;……;2、若發(fā)生上述任一違約情形,出租人有權選擇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救濟措施,2.1解除本合同,2.2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本合同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留購價款及其他應付款項;2.3要求承租人歸還租賃物件或收回租賃物件,為收回租賃物件,出租人無需事先通知承租人或取得承租人同意,即可進入租賃物件所在地收回租賃物件;……;2.8向承租人追討因執(zhí)行或保護本合同下出租人權利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合理的律師費、代理費、咨詢服務費、收回和處分租賃物件而發(fā)生的費用等;等等。
            《融資租賃合同》的附件1租賃明細表約定:租賃物件清單包括:規(guī)格3MZ2116、序號421、422、423、424的全自動軸承內(nèi)圈滾道磨床4臺;規(guī)格3MZ2216、序號425、426的全自動軸承內(nèi)圈擋邊磨床2臺;規(guī)格3MZ2320、序號427、428、429、430的全自動軸承外圈滾道磨床4臺;規(guī)格3MZ2016、序號431、432、433、434的全自動軸承內(nèi)圈內(nèi)孔磨床4臺;上述設備的供應商和制造商均為浙江東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設置地點為山東省冠縣工業(yè)園區(qū);起租日為2014年3月19日,租賃期自起租日起算36個月,每期租金83,250元,自2014年3月18日起每月支付一期,支付方式為期初支付,出租人將在起租后向承租人提供《租金明細表》,承租人同意無條件接受該等《租金明細表》并根據(jù)該表按期足額租金;首付租金2,305,700元,租賃保證金0元,手續(xù)費為73,689元,留購價格為500元;等等。
            另查明,同日,原告與被告、浙江東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簽訂了《購買合同》,其中約定買賣交易設備即為《融資租賃合同》附件租賃明細物件,設備總價4,762,000元。此后,各方還簽署了《款項支付確認書》,約定被告在租賃合同項下應付的首付租金、手續(xù)費、租賃保證金等,并約定該費用于《款項支付確認書》簽署后15日內(nèi)支付;等等。同年3月18日,被告向浙江東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一筆價款2,305,700元,3月19日,原告向浙江東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二筆價款2,456,300元。
            2014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租賃物件接收證書》,確認于當天清查、接收全部租賃物件,并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同年4月16日,支付第二期租金83,250元;同年5月20日,支付第三期租金83,250元。此后剩余租金被告均未支付。
            2014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發(fā)出《逾期款項催收函》,向被告催討未支付租金及遲延違約金等費用。
            再查明,原告為本案訴訟與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簽訂《聘用律師合同》,產(chǎn)生律師代理費82,000元。
            審理中,原告將遲延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調(diào)整為每日萬分之五,并將第二項訴訟請求調(diào)整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14年12月16日的遲延違約金26,223.75元。
            以上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由編號為2013082704015L002的融資租賃合同、購買合同、款項支付確認書、付款憑證、租賃物件驗收證書、催收函、律師合同及發(fā)票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首先,原告已依約提供租賃設備,被告理應按時支付租金,而被告自2014年6月起停止支付租金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故按照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要求其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及遲延違約金、未到期租金和留購價款等,并有權依據(jù)合同約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律師費用。其次,被告未按時履行付款義務時,原告有權要求其在合同約定范圍內(nèi)歸還租賃物,并以該租賃物返還時的價值抵償未付債務。審理中,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自愿放棄訴訟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冠縣華潤特種軸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逾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合計人民幣2,747,250元;
            二、被告冠縣華潤特種軸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2月16日止的遲延履行違約金人民幣26,223.75元;
            三、被告冠縣華潤特種軸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留購價款人民幣500元;
            四、被告冠縣華潤特種軸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律師費人民幣82,000元;
            五、被告冠縣華潤特種軸承有限公司屆時未履行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確定的付款義務,被告冠縣華潤特種軸承有限公司應歸還原告中華開發(f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編號為2013082704015L002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制造商為浙江東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的以下設備:規(guī)格3MZ2116、序號421、422、423、424的全自動軸承內(nèi)圈滾道磨床4臺,規(guī)格3MZ2216、序號425、426的全自動軸承內(nèi)圈擋邊磨床2臺,規(guī)格3MZ2320、序號427、428、429、430的全自動軸承外圈滾道磨床4臺,規(guī)格3MZ2016、序號431、432、433、434的全自動軸承內(nèi)圈內(nèi)孔磨床4臺,并以上述設備返還時的價值抵償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確定的債務。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計29,648元,財產(chǎn)保全費計5,000元,合計34,648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嘉駿
            代理審判員  呂燕娜
            人民陪審員  沈耀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