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然(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發(fā)表時間:2015-5-19 18:05:43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shù):6437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濱民初字第512號 原告博然(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第三大街濱海金融街東區(qū)E6A-301。 法定代表人BoWang,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盼盼,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巍,天津森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qū)S闷嚠a(chǎn)業(yè)園天成街10號。 法定代表人黃晟。 原告博然(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翟婧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吳盼盼、王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案件審理過程中,因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院依法裁定將本案轉(zhuǎn)入普通程序?qū)徖怼S蓪徟袉T安福超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翟婧、人民陪審員楊淑靜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吳盼盼、王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博然(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7月1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編號:R20130717)。合同約定雙方開展售后租賃業(yè)務,原告作為出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被告作為承租人承擔支付租金的義務。2014年1月6日,被告連續(xù)四期逾期支付租金,累計五次逾期支付租金。經(jīng)原告催收,被告仍然拖欠。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清償原告全部未付租金395724元;2、判令被告承擔違約金16.5萬元;3、判令被告支付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變更訴訟請求,要求:1、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件并賠償損失,賠償金額為181700元;2、被告支付自逾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為止的逾期利息(從逾期日2014年1月5日起至立案日2014年4月8日止計42924元);3、判令被告承擔違約金166239.952元,共計390863.952元;4、判令被告承擔支付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5325元;5、判令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合同編號為R20130717的《售后回租合同》,證明原被告簽訂《售后回租合同》及約定。 證據(jù)二、合同編號為M20130717的《買賣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開展融資租賃回租業(yè)務及約定。 證據(jù)三、《天津市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證明原告與被告開展回租業(yè)務及設(shè)備發(fā)票。 證據(jù)四、《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融資及還款明細》,證明被告履約情況及違約事實。 證據(jù)五、律師費發(fā)票,證明原告支付律師費4500元。 證據(jù)六、保險單號為PQBBXXXX和PQBBXXXXX的保險單各一份,證明原告為合同標的物續(xù)保。 證據(jù)七、保險費發(fā)票,證明原告因為合同標的物續(xù)保支付保險費825元。 證據(jù)八、律師催告函和通知函,證明原告已經(jīng)履行了催告義務。 被告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原告博然(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出租人)與被告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承租人)訂立了合同編號為R20130717的《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約定承租人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向原告承租型號規(guī)格為1.65*32M的多功能涂布機一臺,單價1662399.52元,租賃物件評估總價值630000元,購買價格630000元,租金總額705600元,租賃保證金126000元(租賃保證金=融資額×20%),手續(xù)費6300元(手續(xù)費=融資額×1%)。關(guān)于租金,合同約定起租日為租賃物件接收日,租賃期間為《租賃物件接收確認書》出具之日起12個月;租賃利率(固定利率)為年息12%;如果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規(guī)定向原告足額支付到期租金,則當期租金全額視為遲延支付,被告應當償付延遲支付期間的利息,該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五的遲延利率計算;當租金及其他款項延遲支付時,被告同意原告按照如下順序扣款:遲延利息、違約金、租金利息、租金、保證金。關(guān)于保證金,合同約定原告有權(quán)從保證金中按照前述順序優(yōu)先扣除相應款項,并要求被告補足保證金;被告向原告繳納保證金,作為本合同簽訂后履行本合同一切義務的擔保,金額為126000元;若被告在租賃期間按照本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包括租金支付義務在內(nèi)的一切義務,則在租賃期間屆滿時,保證金可扣抵后期租金;若被告在租賃期間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任何義務,被告應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的相關(guān)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若被告拒絕承擔或未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則原告有權(quán)從保證金中扣除被告所有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遲延利息、賠償金、違約金以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以沖抵,不足部分原告有權(quán)向被告追償;特別約定:被告在租賃期間若連續(xù)三期或累計六次逾期償還租金,則原告有權(quán)不退保證金。關(guān)于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如被告未按時足額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時,被告同意原告有權(quán)采取一種或多種措施,如要求被告即時付清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租金,并按照逾期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五自逾期之日開始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支付遲延利息,提前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件,并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租金及遲延利息、賠償金、違約金、整個租賃期限內(nèi)被告本應支付的所有各期未到期租金的總和以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同時被告應按照租賃物件原始價款的百分之十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同時還約定,本合同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賃物件明細表》、《租金明細表》、《租賃物件接收確認書》,構(gòu)成原告與被告就租賃物件租賃一事的完整合同,附件約定內(nèi)容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附件為準。 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租賃物件明細表》及《租賃物件接收確認書》,表明租賃物件名稱為多功能涂布機,型號規(guī)格為1.65*32M,數(shù)量一臺,單價1662399.52元,租賃物件評估總價值(融資額)630000元,租賃保證金126000元(租賃保證金=融資額×20%),手續(xù)費6300元(手續(xù)費=融資額×1%),租金支付方式按月付款,年利率(固定利率)12%,租賃期限12個月。被告確認接收編號為R20130717的《售后回租合同》項下由被告提供,原告購買并出租給被告的租賃物件接收時間為2013年7月17日。 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租金明細表》,表明租賃物件見租賃合同正文“租賃物件明細表”,租賃期間為附件2《租賃物接收確認書》出具之日起12個月,購買價格630000元,設(shè)定殘值1000元;租金總額705600元,支付期次12期12次,租賃年利率12%;每期租金為58800元,第一期租金支付時間為2013年8月,第二期及以后租金支付時間為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的每月5日,5日為到賬日,如遇節(jié)假日則提前至前一銀行工作日;租賃手續(xù)費金額6300元,租賃保證金金額為126000元,支付日期為合同簽收后五個工作日內(nèi);租賃物件交貨期為2013年7月17日,租賃物件設(shè)置場所為天津?qū)S闷嚠a(chǎn)業(yè)園天成街10號;租賃物件的滅失和毀損預定賠償金及殘值為第一期租金支付前705600元,第二期租金支付前646800元,第三期租金支付前588000元,第四期租金支付前529200元,第五期租金支付前470400元,第六期租金支付前411600元,第七期租金支付前352800元,第八期租金支付前294000元,第九期租金支付前235200元,第十期租金支付前176400元,第十一期租金支付前117600元,第十二期租金支付前58800元;遲延利息的遲延利率為每天千分之五。 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編號為M20130717的《買賣合同》,約定雙方已簽訂編號為R20130717的《售后回租合同》,原告基于被告的融資需求,購買由被告提供的標的物,簽署買賣合同,并將本合同項下的標的物出租給被告使用;標的物名稱為多功能涂布機,型號規(guī)格為1.65*32M,數(shù)量一臺,單價1662399.52元,合計評估總價值(購買總價款)630000元;標的物交付的同時,被告向原告出具《租賃物件接收確認書》,即視為原告已向被告交付租賃物件。 2013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32300元,包括租賃手續(xù)費金額6300元,租賃保證金金額為126000元;2013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9094元,包括第一期租金58800元及遲延利息294元(58800元×每日5‰×1日);2013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期租金58800元;2013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期租金58800元;2013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9094元,包括第四期租金58800元及遲延利息294元(58800元×每日5‰×1日);2013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60564元,包括第五期租金58800元及遲延利息1764元(58800元×每日5‰×6日);2014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六期租金58800元。截至法庭辯論終結(jié)時,被告尚未支付其他剩余租金。 以上事實有售后回租合同、買賣合同、租賃物件明細表、租金明細表、租賃物件接收確認書等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編號為R20130717的《售后回租合同》及編號為M20130717的《買賣合同》的內(nèi)容顯示,被告將自有物出賣給原告,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原告處租回,被告按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guān)系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應確定雙方為融資租賃合同關(guān)系。上述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 原告依約履行了向被告購買并交付租賃物的合同義務,被告亦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相應的租金。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支付租金,符合《售后回租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原告雖主張已于起訴前向被告進行了催告,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但本院根據(jù)原告的起訴向被告送達起訴狀的行為可以視為原告對被告的催告,截至法庭辯論終結(jié)時,被告仍未支付租金。本院認為從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法庭辯論終結(jié)時,已經(jīng)經(jīng)過合理的期限,被告仍不支付租金,符合法定的解除條件,原告請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編號為R20130717的《售后回租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編號為R20130717的《售后回租合同》于2014年8月4日解除。 關(guān)于損失賠償范圍的問題,本院從兩部分予以考慮,一部分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出租人可能獲得的全部利益,另一部分是因承租人違約給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損失。首先,原告的可得利益應為被告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其中全部未付租金共計六期,總額為352800元。其他費用包括手續(xù)費6300元,因被告已經(jīng)支付,在此不再重復計算。關(guān)于收回租賃物的價值,因《售后回租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殘值為1000元,且截止法庭辯論終結(jié)時,租賃期限已經(jīng)屆滿,故本院認定收回租賃物的價值為1000元。關(guān)于約定的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問題,雙方約定被告在《售后回租合同》項下沒有任何違約事項,則租賃期屆滿之日一個月內(nèi),租賃物件以1000元價格轉(zhuǎn)歸被告所有。本院認為,這1000元對價系雙方約定的象征性留購價,應視為雙方訂立合同時對于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已經(jīng)達成了共識,即歸屬于承租人。因此計算損失時應當扣除收回租賃物的價值1000元。綜上,根據(jù)原告的可得利益計算的損失賠償金額為351800元(352800元-1000元)。其次,因承租人違約給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損失。原被告雖約定了違約金、保證金,但其目的在于保證出租人可得利益的實現(xiàn),因前述計算方法已經(jīng)充分保護了原告的可得利益,再予以計算的話,明顯超過了守約方的可得利益,違反了合同法關(guān)于損失賠償?shù)幕驹瓌t。故對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已經(jīng)向原告支付的保證金126000元應當從最終的損失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關(guān)于逾期利息,因被告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支付租金,給原告造成了資金占用損失,該損失系原告可得利益以外的損失,應當予以支持,但雙方約定日千分之五的利息計算標準過分高于原告因此遭受的損失,本院酌情予以調(diào)整為日萬分之六的利息計算標準。關(guān)于保險費,系原告為了保護自身財產(chǎn)利益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原告主張作為損失由被告賠償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律師費,雙方訂立《售后回租合同》時明確約定由敗訴方承擔,且原告提交了代理費發(fā)票,故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原告支出的律師費4500元,符合雙方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博然(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號為R20130717的《售后回租合同》。 二、被告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博然(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合同號為R20130717的《售后回租合同》項下的租賃標的物型號規(guī)格為1.65*32M的多功能涂布機一臺。 三、被告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博然(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損失230300元。 四、被告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博然(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58800元為基數(shù),分別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自2014年2月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自2014年3月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自2014年4月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自2014年5月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自2014年6月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自2014年7月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萬分之六的標準計算逾期利息)。 五、被告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博然(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4500元。 六、駁回原告博然(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7163元,由原告博然(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負擔1663元,被告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安福超 代理審判員 翟 婧 人民陪審員 楊淑靜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牛賀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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