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與陳美玲、李杰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發(fā)表時間:2015-3-16 19:44:57 文章來源:互聯網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4239 |
河北省灤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4)灤民初字第1198號 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志勇,男,1982年2月6日出生。 被告:陳美玲。 被告:李杰。 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美玲、李杰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美玲、李杰經本院傳票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12月11日,原告與被告陳美玲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依據合同約定:被告陳美玲從原告處承租了中集車三臺,被告李杰為其向原告支付租金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由于被告陳美玲未按《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拖欠到期租金253564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依據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陳美玲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并收取違約金,由被告李杰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陳美玲支付原告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共計776411.54元及違約金232923.46元;2、由被告李杰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由二被告陳美玲、李杰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陳美玲未作答辯。 被告李杰未作答辯。 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用于支持其訴訟請求: 證據一、《龐大樂業(yè)租賃物買賣合同》,用于證明2012年12月11日,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作為購買方、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為出賣方,陳美玲作為承租人,三方共同簽訂了《龐大樂業(yè)租賃物買賣合同》的情況; 證據二、原、被告所簽《龐大樂業(yè)融資租賃合同》,用于證明合同中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1、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根據乙方陳美玲的指定和要求從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購買了中集車三臺并出租給乙方陳美玲; 2、乙方陳美玲需向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項包括總租金、融資租賃手續(xù)費、履約保證金和留購款,其中總租金為1282693.86元,履約保證金為237000元,留購款為3000元; 3、租賃期限為24個月,總租金分24個月付清(即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12月10日),乙方陳美玲具體每月支付租金金額及交付租金的時間以其本人簽字確認的《分期租金明細表》(附件)為準; 4、如乙方陳美玲有違約行為,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數額的違約金;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退還; 5、如乙方陳美玲有違約行為,甲方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向乙方收取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并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額30%的違約金,乙方已繳納的租金不予退還; 6、丙方李杰愿為乙方陳美玲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期間為乙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證據三、租金明細表,用于證明雙方約定被告每月所交租金的數額; 證據四、租賃物交接確認函,用于證明被告確認收到了租賃物; 證據五、交款明細表及收取租金收據,用于證明被告拖欠到期租金253564元、未到期租金759847.54元; 證據六、履約保證金收款收據,用于證明原告收到被告所交履約保證金237000元; 證據七、通知函,用于證明原告在訴訟前向被告催告收到租金的情況。 經庭審認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且二被告未以任何形式提出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作為購買方、李杰作為出賣方,陳美玲作為承租人,三方共同簽訂了《龐大樂業(yè)租賃物買賣合同》。同日,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作為出租方(甲方)、陳美玲作為承租方(乙方)、李杰作為擔保方(丙方),三方共同簽訂了《龐大樂業(yè)融資租賃合同》。 2012年12月20日,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將租賃車輛交付被告陳美玲,被告陳美玲向原告交納了履約保證金237000元,并預先交付了該臺液壓挖掘機的留購款3000元。截止至2013年12月10日,被告陳美玲僅向原告支付租金269282.32元,尚拖欠到期租金253564元;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合同期滿,被告陳美玲還有未到期租金759847.54元未付。 本院認為: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美玲、被告李杰簽訂的《龐大樂業(yè)融資租賃合同》是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被告陳美玲、李杰均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本案中,被告陳美玲未依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向原告支付租金,經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已構成違約,故原告有權選擇要求被告陳美玲向其支付到期及未到期全部租金。 被告陳美玲向原告交納的履約保證金雖具有違約金性質,但因原告已按沖抵被告陳美玲所欠租金處理,并在訴請的租金中予以扣除,屬于對己方權利的處理,并無不妥。原告依《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總額的30%向被告陳美玲主張違約金,屬違約金約定過高,本院酌定按到期租金的30%確定違約金數額。 被告李杰為被告陳美玲履行《融資租賃合同》向原告提供了連帶擔保,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美玲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租金776411.54元(即到期租金253564元+未到期租金759847.54元-履約保證金237000=776411.54元); 二、被告陳美玲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違約金76069.2元; 三、被告李杰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判項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8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8884元,由原告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負擔1559元,由被告陳美玲負擔17325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13884元,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張志會 審判員 張海濤 審判員 劉福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 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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