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創(chuàng)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曹煌、向春霞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發(fā)表時間:2014-12-30 18:13:18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shù):3445 |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4)鄂漢陽民三初字第00597號 原告:河北創(chuàng)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中山東路322號。 法定代表人:閻會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肖平。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曹煌。 被告:向春霞。 原告河北創(chuàng)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創(chuàng)聯(lián)公司)訴被告曹煌、向春霞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創(chuàng)聯(lián)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杰,被告曹煌、向春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河北創(chuàng)聯(lián)公司訴請:1、判令被告曹煌向原告償還所欠租金108,626.93元及違約金20,723.12元(違約金計算至2014年9月10日),共計129,350.05元。被告向春霞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判令被告曹煌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10日至判決確定之日的約定違約金,被告向春霞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原告與被告曹煌簽訂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原告根據(jù)被告曹煌對出賣方及租賃車輛的自主選擇,委托原告代理公司向被告曹煌自主選定的出賣方購買租賃車輛并租予被告曹煌使用;被告曹煌須對租賃車輛的營運盡最大的謹慎義務,同時也承擔由于使用租賃車輛而產生的各種風險及損失;被告曹煌自主選擇的車輛為車輛型號為BJ3258DLPJB-23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歐曼牌汽車;租賃期限為24個月;租金總額為324,820元,被告曹煌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租金89,400元,剩下租金235,420元,被告曹煌從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共24個月交給原告,被告曹煌于首月還款日26日前交納5,000元,以后每月還款日26日前交納9,900元,最后一個月還款日26日前交納12,620元;若被告曹煌未足額向甲方交納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須按其截止當月還款日應交未交租金總額的百分之一向原告交納當月違約金,且被告曹煌在還清應交未交租金及其他款項前,須每日按欠款余額的千分之一向原告繳納延遲履行違約金。當日,原告與被告曹煌及案外人武漢創(chuàng)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捷開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車輛服務合同,約定被告曹煌同意將租賃車輛登記在創(chuàng)捷開元公司名下,并掛其牌照。2013年7月30日,被告曹煌在車輛交付清單上簽字,確認領取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確認車輛。2013年6月17日,原告河北創(chuàng)聯(lián)公司,被告曹煌、向春霞及案外人創(chuàng)捷開元公司簽訂擔保協(xié)議,約定被告向春霞對租賃合同、服務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補充條款中的租金、違約金、信息費、其他被告曹煌應付款項、損害賠償金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被告曹煌先后支付了4期租金。2013年10月6日,被告曹煌聘用的駕駛員楊宜軍駕駛租賃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法院判決確認本案被告曹煌需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522,085元;創(chuàng)捷開元公司及楊宜軍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各方未履行相應賠償義務,租賃車輛尚處于交管部門扣押中。被告曹煌遂再未支付租賃費。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車輛融資租賃服務合同、車輛確認合同、車輛交付清單、擔保協(xié)議、欠款明細表,被告曹煌提供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曹煌簽訂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及原告、被告曹煌、向春霞、創(chuàng)捷開元公司簽訂的擔保協(xié)議均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協(xié)商擬定,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原告已按合同約定購買了指定車輛并交付給被告曹煌,故被告曹煌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賃費用。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被告曹煌承擔租賃車輛在使用中產生的各種風險及損失,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故被告曹煌以車輛因交通事故停運遭受損失為由拒絕支付租賃費并要求原告承擔責任的抗辯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截至2014年9月,被告曹煌應支付原告租金108,626.93元。對于違約金,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有累計未交租金百分之一的月違約金及欠款余額千分之一的日延遲履行違約金。上述兩處違約金系重復計算,本院認定本合同違約金為截止當月還款日未交租金百分之一的月違約金,按此標準計算,至2014年9月10日,被告曹煌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4,908.05元。被告向春霞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曹煌向原告河北創(chuàng)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4年9月的租金108,626.93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曹煌向原告河北創(chuàng)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4年9月10日的違約金4,908.05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曹煌以108,626.93元為基數(shù),按百分之一每月比例從2014年9月1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支付原告河北創(chuàng)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違約金; 四、被告向春霞對本判決第一、二、三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五、駁回原告河北創(chuàng)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887元,減半收取1,443.5元,由被告曹煌、向春霞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曹煌、向春霞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應負擔的受理費直接支付給原告河北創(chuàng)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王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田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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